关于昌平区启动2026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本年度最后一批) 各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经研究,即日启动北京市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度安排 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三批进行,第三批材料受理时间为:9月14日--9月24日,申报时间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部门的时间为准。 二、申报企业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23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终止,应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填报后,再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三、认定申报及受理 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知识产权证书(未选择告知承诺制企业需上传)、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文件(电子版)。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应报送《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材料(正本)在受理时间段内向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自行留存一份材料备查。 四、材料报送 (一)电子版材料报送: 申报企业请务必加入QQ群1048323054(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群)(只限申报企业加入本群,中介机构不得入群),需同时提交《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附件1,附件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进行查阅并下载,下同)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 注1:上述两份电子版文件修改为公司名称后,小窗口单独发给群中“区科委-刘志伟”。 注2:请企业务必下载本通知下,附件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进行填报,此表为2026年北京市统一格式,往年旧表不再沿用。 注3:上述两个电子版文件未交的企业无法进行最终统计和评审。 (二)纸质材料报送: 第三批高新申报材料(纸质版一份)只接受现场报送,逾期不予受理,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报送地址: 1.受理点一:区科委--昌平区超前路9号院托管中心(食堂)二层202室 2.受理点二:昌发展公司--回龙观东大街338号AI加速中心(原腾讯众创空间)A座3层会议室,123号电梯上3层 3.受理点三: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8号院西侧红楼 一层大厅 (三)申报咨询: 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30 联系电话:80103635、69745035(区科委) 89784673、89784674(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五、申报要求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及黑名单机制 为加快推进我区高新企业认定评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我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依据《昌平区科技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我委将对开展高新申报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专项登记工作。请各服务机构按照《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见附件3)进行登记。 六、年度报告、更名及账号信息找回 (一)年度报告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含2026年资质到期企业)应于2026年5月31日(星期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企业申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统计调查-我要办理-高企发展情况-数据管理-填报。 (二)更名及重大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应写明是否存在业务变化等情况,如发生变化,应详细说明),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并加盖公章); 2.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等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4.旧名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发送至邮箱gxrd@kw.beijing.gov.cn。文件请注明企业全称,并在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异地搬迁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异地搬迁提交迁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企业迁入申请(写明企业基本信息、高新认定年度及技术领域、高新证书信息、迁出及迁入地、搬迁原因等信息,加盖公章); 2.新旧营业执照(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多次变更名称的企业,需提交所有执照);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其他可证明企业符合高企资质要求或技术亮点的材料,如企业上一年度基本财务数据、研发投入及占比、高新收入及占比、科技人员数量及占比等情况,以及主要技术、获奖、风投或其他企业亮点等。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提交至迁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信息找回 企业如遗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用户名、密码,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单击“企业申报”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界面,选择“忘记密码”,按系统提示重置密码。如企业预留联系人手机号无法使用,请点击“企业用户申诉找回密码”,按系统要求填写企业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 七、其他事项 (一)中介机构 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4.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市财政局网站、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近3年无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监管警示等不良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处罚公示网址:http://www.bicpa.org.cn/p1/cjjl.html和 https://acc.mof.gov.cn,https://czj.beijing.gov.cn/ztlm/xzzfxxzt/xzzfdtxx/xzzfxxxzcf/index.html 税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其上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指国税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中“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下同)应不低于200分。 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时,要认真查询其相关资质及信用等情况,确保所聘用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中介机构是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在承接专项审计业务时要确保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以上企业和中介机构如承诺不实,应承担相关责任。 5.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及本市《关于印发<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财会〔2024〕30号)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审计报告报备验证”模块进行报告报备,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生成的二维码信息放置在审计报告每一页的右下角。 企业应当关注获取的审计报告是否附验证码,并按照以上《通知》中明确的查验方式,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查验审计报告是否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是否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查验网址为https://acc.mof.gov.cn。 按照中税协《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及我市税务师协会《关于京津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化执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业务报备”模块进行业务报告报备,在报备页面生成二维码,将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含有二维码信息页作为报告首页。 企业应聘用符合上述要求的事务所出具相关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等,相关报告未赋码的,不予受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后,应附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其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提供证书编号)。 (二)研发费用归集 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研究费用等数据应客观、准确。 (三)事中事后监管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受理认定及事中事后监管。受理认定过程中,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的企业,将不予受理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对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企业,按政策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称变更、异地迁入、资格取消等事宜均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公示公告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市认定小组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认定小组无关。 单位或个人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异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法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扫描为PDF文件,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署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发送至gaoxinchu@kw.beijing.gov.cn,或拨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监督电话。提出异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内容具体详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 2、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 3、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用户转移到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使用说明 4、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 昌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8月12日
注册公司流程介绍
发布时间:2011-01-14 浏览量:6432

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办理事项: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办事机构:区工商分局

办理地点:投资服务大厅工商分局窗口(咨询电话:1601315 )

办理时限:两个小时后领取

办理程序:持股东(投资人)资格证明领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填表(按公司命名要求一次可以最多起9个名称备查)→ 交表→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收费标准:无收费

提供材料:

⑴《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⑵特殊行业需要的其他文件(详细内容参看工商局一次性告知单)。

2、企业设立登记

办理事项: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办事机构:区工商分局

办理地点:投资服务大厅工商分局窗口(咨询电话:1601315 )

办理时限:立等可取

办理程序:出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

收费标准:无收费

提供材料:

⑴《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⑵《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3、前置审批

前置审批是指企业登记注册前,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查。一般企业不需要。

根据北京市工商局《2006年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将与区县级审批相关的项目及常见咨询的前置审批项目简列如下,共15类36项,请按需办理表格内事项。无前置审批的企业,则直接办理下一步。参考:《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

4、交存企业注册资金

办理事项:入资(必须是股东之一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办事机构:区工商局指定银行

办理地点:区工商局或投资服务大厅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立等可取

办理程序:股东之一本人当面出示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填写入资单→存入注册资金→领取入资原始进帐单

收费标准:无收费

提供材料:以下仅供参考,请以各入资银行的具体要求为准。

⑴《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股东名录一份;

⑵所有股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注明各股东入资金额,法人单位出资的提交出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⑶注册资金;

①自然人出资:现金或银行通存通兑存折或卡;

②法人出资:出资单位支票和新成立法人的人名章及委托书 。

5、办理法定验资手续

办理事项:办理法定验资手续

办理机构:各法定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办理时限:根据申办企业提供材料情况是否齐全而定

收费标准:注册资金30万元(含)以上,按注册资金的2‰收取;30万元以下收费600元。

提供材料:根据各申办企业情况不同,提供材料的要求也不同,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⑴《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⑵填写完整的《企业设立申请书》;

⑶由入资银行开具的入资单;

⑷全体股东资格证明;

⑸公司章程;

⑹法人股东单位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有的区不用)。

6、工商注册的审批、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事项:工商注册、营业执照批复

办事机构:区工商分局

办理地点:投资服务大厅工商分局窗口(咨询电话:1601315 )

办理时限:受理后五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填写并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材料→领取《准予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备案)通知书》→5个工作日后持《准予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备案)通知书》→交费→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收费标准:注册资(本)金1000万以下的,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营业执照工本费10元/个

提交材料:由于企业的性质不同,提供的材料也不同,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其他类型企业请参照办理,或咨询工商分局窗口,或北京公司注册网)

⑴《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⑵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⑶法定验资报告;

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⑸股东资格证明;

⑹《指定(委托)书》;

⑺《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⑻经营范围涉及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还应提交打印的与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一致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一份。

7、企业印章备案及刻制

办理事项:备案及刻制印章

办事机构:区公安分局及其指定的刻字社

办理地点:投资服务大厅公安分局窗口备案,区公安分局指定的刻字社刻章

办理时限:备案立等可取;刻章价格不定(属于企业行为,由刻字社自行定价)

办理程序: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到公安分局窗口备案→公安分局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印核准章→在指定的刻字社刻制公章、财务章、合同章、人名章等印鉴

收费标准:公安分局备案免费,刻章费:(此为行业规范价格,仅供参考)共计365元(其中财务章180、公章70元/枚、合同章70元/枚、人名章45元/枚)

提供材料:

⑴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⑵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全民、集体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出示上级主管部门的介绍信;有限公司参股股东中,包括法人股的应持其中一家法人单位介绍信。

8、企业法人代码登记

办理事项:企业法人代码登记

办事机构: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办理地点:投资服务大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电话:1601365)

办理时限:受理后3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领表→填表→提交单位公章等资料→交费→(办理时限过后)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收费标准:30元/套

提供材料:

⑴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⑵单位公章;

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法人单位提交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集体、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非法人单位提交上级主管部门代码证书复印件;

⑸单位邮编、电话、正式职工人数。

9、税务登记

办理事项:税务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

办理地点:区投资服务大厅地税局窗口

办理时限:立等可取

收费标准:10元/套(税务登记工本费)

提供材料:“个体经济”可不报送以下的⑵、⑷、⑸项材料

⑴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⑵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可后补);

⑸公司或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⑹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⑺印章;

⑻从外区转入的企业,必须提供原登记机关完税证明(纳税清算表);

⑼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10、国税登记(国地税登记证已经合一,在地方税务填表打照,国税登记)
 

11、开设银行账号

办理事项:在银行开户

办事机构:面向企业的银行分支机构

办理地点:就近银行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立等可取

收费标准:各银行规定不一样

提供材料:请根据各入资银行的具体要求为准,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⑵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⑶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⑸公章、财务章、法人代表名章。

12、开转资证明和划转资金

办理事项:转资

办事机构:区工商分局开转资证明,在入资银行划转资金

办理地点:投资服务大厅工商分局转资窗口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立等可取

办理程序:在工商分局窗口开具转资证明→在大厅内入资银行划转资金

收费标准:不收费

提供材料:请根据各入资银行的具体要求为准,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⑴工商局开具的转资证明(出具《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的企业留存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方可领取转资证明);

⑵股东之一(原办理入资的股东亲自来办)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转资;

⑶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

⑷开户银行的开户许可证原件和交换号;

⑸入资时的原始进账单及印签卡(副卡)。
 

13、统计登记

办理事项:办理统计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

办事机构:区统计局

办理地点:投资服务大厅统计局窗口

办理时限:立等可取

办理程序:领取《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填表,并提交下述材料→发放统计登记证

收费标准:无收费

提供材料:

⑴《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⑵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IC卡。

14、社会保险登记

办理事项:社会保险登记

办事机构:区劳动局社保中心

办理地点:区劳动局社保中心

办理时限:立等可取

收费标准:无收费

办事程序:

⑴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⑵法人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⑶缴费企业单位的公章、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开户银行名称、账号、交换号及复印件,企业所属街道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