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平区启动2026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本年度最后一批) 各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经研究,即日启动北京市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度安排 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三批进行,第三批材料受理时间为:9月14日--9月24日,申报时间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部门的时间为准。 二、申报企业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23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终止,应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填报后,再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三、认定申报及受理 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知识产权证书(未选择告知承诺制企业需上传)、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文件(电子版)。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应报送《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材料(正本)在受理时间段内向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自行留存一份材料备查。 四、材料报送 (一)电子版材料报送: 申报企业请务必加入QQ群1048323054(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群)(只限申报企业加入本群,中介机构不得入群),需同时提交《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附件1,附件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进行查阅并下载,下同)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 注1:上述两份电子版文件修改为公司名称后,小窗口单独发给群中“区科委-刘志伟”。 注2:请企业务必下载本通知下,附件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进行填报,此表为2026年北京市统一格式,往年旧表不再沿用。 注3:上述两个电子版文件未交的企业无法进行最终统计和评审。 (二)纸质材料报送: 第三批高新申报材料(纸质版一份)只接受现场报送,逾期不予受理,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报送地址: 1.受理点一:区科委--昌平区超前路9号院托管中心(食堂)二层202室 2.受理点二:昌发展公司--回龙观东大街338号AI加速中心(原腾讯众创空间)A座3层会议室,123号电梯上3层 3.受理点三: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8号院西侧红楼 一层大厅 (三)申报咨询: 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30 联系电话:80103635、69745035(区科委) 89784673、89784674(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五、申报要求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及黑名单机制 为加快推进我区高新企业认定评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我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依据《昌平区科技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我委将对开展高新申报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专项登记工作。请各服务机构按照《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见附件3)进行登记。 六、年度报告、更名及账号信息找回 (一)年度报告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含2026年资质到期企业)应于2026年5月31日(星期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企业申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统计调查-我要办理-高企发展情况-数据管理-填报。 (二)更名及重大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应写明是否存在业务变化等情况,如发生变化,应详细说明),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并加盖公章); 2.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等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4.旧名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发送至邮箱gxrd@kw.beijing.gov.cn。文件请注明企业全称,并在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异地搬迁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异地搬迁提交迁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企业迁入申请(写明企业基本信息、高新认定年度及技术领域、高新证书信息、迁出及迁入地、搬迁原因等信息,加盖公章); 2.新旧营业执照(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多次变更名称的企业,需提交所有执照);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其他可证明企业符合高企资质要求或技术亮点的材料,如企业上一年度基本财务数据、研发投入及占比、高新收入及占比、科技人员数量及占比等情况,以及主要技术、获奖、风投或其他企业亮点等。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提交至迁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信息找回 企业如遗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用户名、密码,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单击“企业申报”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界面,选择“忘记密码”,按系统提示重置密码。如企业预留联系人手机号无法使用,请点击“企业用户申诉找回密码”,按系统要求填写企业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 七、其他事项 (一)中介机构 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4.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市财政局网站、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近3年无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监管警示等不良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处罚公示网址:http://www.bicpa.org.cn/p1/cjjl.html和 https://acc.mof.gov.cn,https://czj.beijing.gov.cn/ztlm/xzzfxxzt/xzzfdtxx/xzzfxxxzcf/index.html 税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其上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指国税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中“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下同)应不低于200分。 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时,要认真查询其相关资质及信用等情况,确保所聘用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中介机构是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在承接专项审计业务时要确保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以上企业和中介机构如承诺不实,应承担相关责任。 5.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及本市《关于印发<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财会〔2024〕30号)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审计报告报备验证”模块进行报告报备,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生成的二维码信息放置在审计报告每一页的右下角。 企业应当关注获取的审计报告是否附验证码,并按照以上《通知》中明确的查验方式,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查验审计报告是否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是否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查验网址为https://acc.mof.gov.cn。 按照中税协《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及我市税务师协会《关于京津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化执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业务报备”模块进行业务报告报备,在报备页面生成二维码,将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含有二维码信息页作为报告首页。 企业应聘用符合上述要求的事务所出具相关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等,相关报告未赋码的,不予受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后,应附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其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提供证书编号)。 (二)研发费用归集 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研究费用等数据应客观、准确。 (三)事中事后监管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受理认定及事中事后监管。受理认定过程中,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的企业,将不予受理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对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企业,按政策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称变更、异地迁入、资格取消等事宜均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公示公告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市认定小组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认定小组无关。 单位或个人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异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法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扫描为PDF文件,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署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发送至gaoxinchu@kw.beijing.gov.cn,或拨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监督电话。提出异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内容具体详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 2、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 3、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用户转移到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使用说明 4、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 昌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8月12日
《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0-01-08 浏览量:222
 
来源:银监会 

    近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指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国际市场利率剧烈波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产品的利率特性发生变化,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从国内情况看,随着商业银行产品的不断丰富、金融市场的日益成熟和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银行账户利率风险逐步显现,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稳健经营所面临的实质性风险。而几家大型银行和少数股份制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刚刚建立,业界和监管当局目前主要关注以盯市估值为特征的交易账户利率风险,对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认识尚处于初级阶段。商业银行能否在经济波动以及不断变化的利率环境中维持自身稳定的盈利能力,对整体收益及经济价值变动的趋势进行持续监测、准确预测并实施有效管理,已成为当前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领域的重要课题。

    问:指引起草的目的是什么?对商业银行有何意义?

    答:《指引》起草以提升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推动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体制机制建设为目的,为规范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提供指导,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提供标准和依据。《指引》对于促进商业银行提高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能力的意义在于:第一,吸收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利率风险管理与监管原则》中15条原则的主要元素,借鉴了欧盟、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的操作实践,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建立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框架体系要求,为我国商业银行构建自身行之有效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框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第二,借鉴了国际银行业在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方面的普遍做法和相关技术,提供了国际银行业在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方面的良好标准,有助于将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引入规范轨道;第三,对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管理要求以《指引》形式体现,有助于强化商业银行和监管机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管理和监管意识,促进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问:哪些银行适用于本《指引》?

    答:本《指引》是普适性指引,不仅适用于新资本协议银行,其他银行也需遵照或参照本指引的有关要求改进和加强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规模、性质、数据基础、复杂程度和经营管理水平的差异性,《指引》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我国国情,注重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基本原则,突出我国相对薄弱的计量基础和手段等内容,充分体现《指引》对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的指导职能。在具体条款上,根据不同性质的机构,体现了区别对待和灵活性原则。另外,《指引》提出从“收益”和“经济价值”两个角度而非限定具体方法衡量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影响程度,为计量技术的发展预留了空间。

    问:《指引》与《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等规章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答: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相对于交易账户利率风险而言,是利率风险的一种。2004年12月出台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明确了上述四种风险管理和监管的总的原则,是《指引》制定的主要依据之一。此外,作为实施新资本协议规制体系的组成部分,《指引》注重与已发布的《商业银行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指引》以及正在起草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之间的衔接,保持规制相关条款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问:目前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仍由央行管制,商业银行是否有必要进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

    答:商业银行加强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处于以下考虑:第一,虽然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由央行管制,但由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的利率重定价期限结构存在错配,即使存贷款利率同时、同幅度变化而存贷款利差保持稳定,商业银行的收益仍可能因此受到不利影响。第二,近年来随着产品创新,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利率特征也呈多样化发展,如人民币长期固定利率贷款规模有所增加,这使得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增加了。第三,随着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规模日益扩大,受市场利率影响的银行业务在银行资产中的占比也有所增加,尤其是债券投资业务规模较大,市场利率变化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影响增强,银行应重视并加强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

    问:《指引》要求考察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对银行“收益”和“经济价值”的影响,但对国内多数银行来说使用经济价值法存在很多困难,请问提出这一要求的考虑?

    答:根据利率移动情况下收益的变化来估算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是一种传统做法,这种方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即不能完全体现利率变化对银行在中长期的影响。银行账户经济价值的计算是通过预测银行账户未来的净现金流,然后用市场利率来折现而得到的,所以经济价值比收益更能体现利率移动所带来的风险。《指引》旨在为业界和监管部门提供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和监管实践的良好标准。尽管对中小银行,尤其是对那些没有实现资产负债统一管理的银行来说,个别标准暂时难以达到,但从长远看,这是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技术的发展方向和趋势,至少作为国际活跃银行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应该率先达到这个要求,《指引》提出此原则主要是出于前瞻性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