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平区启动2026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本年度最后一批) 各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经研究,即日启动北京市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度安排 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三批进行,第三批材料受理时间为:9月14日--9月24日,申报时间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部门的时间为准。 二、申报企业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23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终止,应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填报后,再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三、认定申报及受理 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知识产权证书(未选择告知承诺制企业需上传)、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文件(电子版)。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应报送《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材料(正本)在受理时间段内向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自行留存一份材料备查。 四、材料报送 (一)电子版材料报送: 申报企业请务必加入QQ群1048323054(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群)(只限申报企业加入本群,中介机构不得入群),需同时提交《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附件1,附件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进行查阅并下载,下同)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 注1:上述两份电子版文件修改为公司名称后,小窗口单独发给群中“区科委-刘志伟”。 注2:请企业务必下载本通知下,附件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进行填报,此表为2026年北京市统一格式,往年旧表不再沿用。 注3:上述两个电子版文件未交的企业无法进行最终统计和评审。 (二)纸质材料报送: 第三批高新申报材料(纸质版一份)只接受现场报送,逾期不予受理,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报送地址: 1.受理点一:区科委--昌平区超前路9号院托管中心(食堂)二层202室 2.受理点二:昌发展公司--回龙观东大街338号AI加速中心(原腾讯众创空间)A座3层会议室,123号电梯上3层 3.受理点三: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8号院西侧红楼 一层大厅 (三)申报咨询: 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30 联系电话:80103635、69745035(区科委) 89784673、89784674(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五、申报要求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及黑名单机制 为加快推进我区高新企业认定评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我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依据《昌平区科技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我委将对开展高新申报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专项登记工作。请各服务机构按照《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见附件3)进行登记。 六、年度报告、更名及账号信息找回 (一)年度报告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含2026年资质到期企业)应于2026年5月31日(星期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企业申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统计调查-我要办理-高企发展情况-数据管理-填报。 (二)更名及重大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应写明是否存在业务变化等情况,如发生变化,应详细说明),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并加盖公章); 2.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等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4.旧名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发送至邮箱gxrd@kw.beijing.gov.cn。文件请注明企业全称,并在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异地搬迁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异地搬迁提交迁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企业迁入申请(写明企业基本信息、高新认定年度及技术领域、高新证书信息、迁出及迁入地、搬迁原因等信息,加盖公章); 2.新旧营业执照(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多次变更名称的企业,需提交所有执照);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其他可证明企业符合高企资质要求或技术亮点的材料,如企业上一年度基本财务数据、研发投入及占比、高新收入及占比、科技人员数量及占比等情况,以及主要技术、获奖、风投或其他企业亮点等。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提交至迁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信息找回 企业如遗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用户名、密码,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单击“企业申报”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界面,选择“忘记密码”,按系统提示重置密码。如企业预留联系人手机号无法使用,请点击“企业用户申诉找回密码”,按系统要求填写企业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 七、其他事项 (一)中介机构 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4.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市财政局网站、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近3年无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监管警示等不良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处罚公示网址:http://www.bicpa.org.cn/p1/cjjl.html和 https://acc.mof.gov.cn,https://czj.beijing.gov.cn/ztlm/xzzfxxzt/xzzfdtxx/xzzfxxxzcf/index.html 税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其上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指国税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中“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下同)应不低于200分。 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时,要认真查询其相关资质及信用等情况,确保所聘用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中介机构是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在承接专项审计业务时要确保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以上企业和中介机构如承诺不实,应承担相关责任。 5.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及本市《关于印发<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财会〔2024〕30号)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审计报告报备验证”模块进行报告报备,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生成的二维码信息放置在审计报告每一页的右下角。 企业应当关注获取的审计报告是否附验证码,并按照以上《通知》中明确的查验方式,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查验审计报告是否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是否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查验网址为https://acc.mof.gov.cn。 按照中税协《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及我市税务师协会《关于京津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化执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业务报备”模块进行业务报告报备,在报备页面生成二维码,将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含有二维码信息页作为报告首页。 企业应聘用符合上述要求的事务所出具相关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等,相关报告未赋码的,不予受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后,应附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其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提供证书编号)。 (二)研发费用归集 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研究费用等数据应客观、准确。 (三)事中事后监管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受理认定及事中事后监管。受理认定过程中,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的企业,将不予受理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对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企业,按政策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称变更、异地迁入、资格取消等事宜均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公示公告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市认定小组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认定小组无关。 单位或个人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异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法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扫描为PDF文件,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署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发送至gaoxinchu@kw.beijing.gov.cn,或拨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监督电话。提出异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内容具体详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 2、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 3、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用户转移到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使用说明 4、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 昌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8月12日
国家测绘局内设机构职责
发布时间:2010-01-08 浏览量:153
来源:国家测绘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0.01.08

    一、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承担信息、保密、信访、保卫、政策研究、政务公开、对外联络等工作;承担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和督查督办;指导、协调测绘新闻宣传工作; 协调机关电子政务及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秘书处职责

    1、承担党中央、国务院及其他外来文件与机关内部各类文件的登记、批分、传送工作。审核以局及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

    2、承担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长碰头会的安排、记录和会议纪要的整理、印发工作。协调安排以局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和调研工作计划。

    3、承担机要文件和机关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指导局所属单位文书档案工作。

    4、承担局政务公开管理工作。指导测绘系统政务公开工作。

    5、承担党中央、国务院及其他外来文件、局领导批办重要事项的督办工作。组织制订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

    6、承担局领导的秘书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局对外联络及重要接待的组织工作。承担机关值班管理工作。

    7、承担局保密办、密码办的日常工作。协调机关电子政务技术保障工作。

    8、承担局、局党组和局领导印鉴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9、承办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政策研究与新闻处职责

    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提出供领导决策的贯彻意见或建议。

    2、承担局主要领导重要讲话材料的起草或审核工作。承担局领导有关专题工作会议重要讲话材料的审核工作。

    3、承担局综合性重要文件的组织起草工作。

    4、组织起草测绘年度宣传工作要点,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局新闻发布、新闻通气会议,协调局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宣传报道。承担新闻媒体采访申请的受理工作。

    5、审核重要测绘新闻宣传稿件。指导测绘新闻报刊的年度审验和审读工作。

    6、承担局政务信息工作。

    7、组织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工作。

    8、承办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处职责

    1、承担机关行政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机关服务中心承办的行政事务工作。

    2、组织、协调机关行政经费、重点工作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和决算审核工作。负责监管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经费开支。

    3、承担信访工作,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承担群众来信的批转、回复、督办、调查和处理工作,指导测绘系统的信访工作。承担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4、承担机要文件交换管理工作。指导在京直属单位的国家安全和保卫工作。

    5、承担局扶贫办日常工作。指导测绘系统节能减排工作。

    6、承办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政处职责

    1、承担局来访重要公务活动的接待与服务工作。

    2、承担中国测绘科技馆演示系统、展览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

    3、承担中国测绘创新基地会议音视频控制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

    4、协助局大型会议、重要活动及重要外事的接待与服务工作。

    5、承办有关单位在中国测绘创新基地举办的重大会议、重要活动及涉外活动的备案工作。

    6、承办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规划财务司主要职责

    归口管理测绘发展战略研究和测绘规划工作;组织编制测绘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全国基础测绘规划、重点测绘项目规划及测绘生产技术更新改造规划;拟订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草案和国家测绘局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国家测绘事业费、专项资金等国家财政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负责测绘部门预算、决算管理工作;承担测绘部门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测绘综合统计工作。

预算处职责

    1、组织编报、调整测绘部门预算,承办局所属单位预算的审核、批复,指导局所属单位预算编制工作。

    2、研究建立测绘投入机制,拟订测绘部门预算管理制度。

    3、建立和管理测绘部门预算项目库,组织项目预算的可行性研究及评审,指导局所属单位预算项目库管理工作。

    4、组织开展测绘部门预算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5、组织拟订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标准、测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定员定额标准等。

    6、拟订测绘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测绘部门资产清查、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7、承办局所属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事项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承办局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

    8、承办规划财务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务处(审计处)职责

    1、承担财政拨款国库集中支付、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指导局所属单位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

    2、组织编报年度测绘部门决算,审核、批复局所属单位的部门决算,指导局所属单位决算编制工作。

    3、拟订测绘部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等。

    4、负责测绘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承担局本级政府采购与招标工作,指导局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5、承担对审计署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的联络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局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局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6、承担局所属单位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与培训工作。

    7、承担局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

    8、承办非贸易外汇人民币限额的额度申请、预决算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9、承办规划财务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规划投资处职责

    1、承担测绘发展战略和测绘规划制订的管理工作。

    2、组织起草测绘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全国基础测绘规划、重点测绘项目规划及测绘生产技术更新改造规划等。

    3、组织拟订测绘系统装备政策、配置标准,负责测绘生产技术更新改造组织实施工作。

    4、编制测绘中央预算投资年度计划。监督管理测绘重点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局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5、拟订测绘计划指标体系,提出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草案,综合平衡测绘年度计划内容和指标。

    6、指导测绘综合统计工作,承担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7、承担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测绘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

    8、承办规划财务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国土测绘司主要职责

    研究拟订全国基础测绘、测绘质量监督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起草国家基础测绘和国家航摄规划,管理国家基础测绘项目立项工作,组织编制国家基础测绘、国家基础航空摄影及航天遥感影像订购年度计划;负责国家基础测绘、国界线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国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管理、维护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承担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建立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批和监管工作;承办民用测绘航空航天摄影与遥感的监督管理;归口负责测绘卫星数据获取的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国测绘质量和测绘计量检定工作;负责局属单位测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基础测绘处职责

    1、研究拟订基础测绘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拟订国家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国家基础测绘项目年度计划。

    3、管理国家基础测绘项目立项工作,负责国家基础测绘项目库的建立、管理与维护。

    4、组织开展全国性或重大测绘生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提出立项建议,协助项目申报工作,承担项目的组织、管理。

    5、承担国家基础测绘项目设计批复,组织国家基础测绘项目以及全国性或重大测绘生产项目的监督检查、考评和验收等工作。

    6、管理、维护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承担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建立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批和监管工作。

    7、指导、协调省级基础测绘项目和区域性基础测绘项目的实施。

    8、拟订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组织实施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急测制和更新等工作。

    9、承办国土测绘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遥感信息处职责

    1、研究拟订全国民用基础航空摄影及航天遥感影像资料获取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组织编制民用基础航空摄影及航天遥感影像资料获取规划。

    3、管理民用基础航空摄影项目及航天遥感影像资料获取项目立项工作,负责民用基础航空摄影及航天遥感影像项目库的建立、管理与维护。

    4、组织编制民用基础航空摄影及航天遥感影像订购年度计划,实施民用基础航空摄影项目及航天遥感影像资料获取项目政府采购。

    5、承办民用基础航空摄影及航天遥感影像资料获取项目结算前的审核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评。

    6、拟订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获取应急保障预案,组织实施应急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获取工作。

    7、承担测绘卫星数据获取的管理工作。

    8、承办国土测绘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质量监督处(地籍测绘处)职责

    1、研究拟订测绘质量监督与计量检定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承担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全国测绘质量检查,查处重大质量事故。

    3、组织拟订全国地籍测绘规划,承办地籍测绘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4、承担国界线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组织、管理。

    5、管理测绘计量、测绘仪器检定工作,承办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试和行政审批工作。

    6、拟订测绘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监督及检查。

    7、承办国土测绘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法规与行业管理司主要职责

    负责编制测绘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测绘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承办法律、法规和规章征求意见反馈和立法协调工作;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承办全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和甲级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拟订测绘市场准入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测绘作业证的管理;指导测绘行政执法;承办全国性或重大测绘违法案件组织查处工作,指导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测绘违法案件;负责测绘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法规与行政复议处职责

    1、起草国家测绘局测绘立法的规划和计划,指导地方测绘立法工作。

    2、组织起草有关的测绘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

    3、组织协调局内有关立法工作,对其他司(室)起草的测绘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并承担送审及相关的协调、修改工作。

    4、组织对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修改意见。

    5、承担对测绘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清理、备案、解释以及咨询工作。

    6、承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工作,指导测绘行政许可实施。

    7、受理由国家测绘局负责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有关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事务。

    8、承办法规与行业管理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业管理处职责

    1、研究拟订测绘行业管理及测绘市场监督管理政策。

    2、研究拟订全国测绘市场准入规定和标准,并监督执行。

    3、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统一监督管理,制订测绘资质审批的监督制度,对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测绘资质审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4、承办全国测绘甲级单位资质审批、测绘资质证书管理工作。

    5、组织实施全国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工作,并组织监督检查。

    6、承担测绘作业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7、承办全国甲级测绘单位负责人的培训工作。

    8、承办法规与行业管理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执法监督处职责

    1、指导全国测绘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对测绘市场的监督检查。

    2、组织全国测绘行政执法检查,对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拟订测绘行政执法监督和测绘违法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并指导实施。

    4、组织查处全国性或重大测绘违法案件,指导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5、承办测绘违法案件的备案和通报工作。

    6、组织测绘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负责测绘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件的统一制作、发放等管理工作。

    7、负责组织测绘法制宣传和测绘系统普法工作。

    8、承办法规与行业管理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地理信息与地图司(测绘成果管理司)主要职责

    研究拟订地理信息产业、测绘成果及地图管理的政策;负责组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应急保障工作,指导地理信息应用服务;承办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的组织协调工作,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全国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与使用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与地图市场、测绘成果汇交及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指导测绘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承办地图编制及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等管理工作,核准向社会公开的地图;负责地图统一监管和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拟订国界线和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样图;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立项提出意见;承办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地图审核及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的审批。

    地理信息处职责

    1、研究拟订地理信息资源管理和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承担建立健全国家测绘与地方测绘、测绘部门与相关部门以及军地测绘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工作,承办共建共享机制的组织协调工作。

    3、拟订成果应用项目规划,编制成果应用项目计划,管理成果应用项目立项、实施与验收工作,承担成果应用项目库的建立、管理和维护工作。

    4、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应用服务工作,指导公众版测绘成果开发与应用和公益性地理信息服务网站建设。

    5、承担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地理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事件。

    6、组织国家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7、组织、指导全国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指导各级地理信息分发服务系统建设。

    8、指导地理信息企业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组织开展公益性测绘保障服务工作。

    9、承办地理信息与地图司(测绘成果管理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成果管理处职责

    1、研究拟订成果管理、应急测绘保障和测量标志保护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指导、监督各类成果的管理,承办涉密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批。

    3、承办成果汇交的监督管理,负责成果目录编制与发布,指导、监督基础测绘成果异地备份存放等工作。

    4、指导测绘档案资料管理信息化建设和全国测绘成果建档、归档及利用工作。

    5、组织国家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报批,指导全国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与使用的管理工作。

    6、监督管理成果保密与安全工作。承办测绘成果密级鉴定工作,负责测绘成果公开使用的保密审查和保密技术处理的相关管理工作。

    7、承办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的审批,监督管理全国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8、承办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立项提出意见。

    9、承担应急测绘保障管理工作,承办测绘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0、承办地理信息与地图司(测绘成果管理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图管理处职责

    1、研究拟订地图管理和繁荣地图市场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承办地图编制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地图编制管理工作;承办全国性、世界性地图编制选题和局属单位年度及单项地图编制选题的审核工作。

    3、承担全国地图审核的管理工作,承办由局负责审核地图的审批。

    4、承办地名在地图上表示的管理和核准工作。

    5、拟订地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地图公共服务和繁荣地图市场工作。

    6、承办新设立地图出版社和出版社申请地图出版范围或单项地图出版选题的审批工作。

    7、指导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工作,承办编制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的审批。协同有关部门审定中小学教学地图。

    8、承担地图市场、互联网地图的监督管理。协调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

    9、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线标准图、行政区域界线标准图画法以及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图的拟订工作。

    10、承办地理信息与地图司(测绘成果管理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科技与国际合作司主要职责

    研究拟订测绘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测绘科技创新工作;组织、管理测绘基础研究、重大测绘科技项目及测绘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拟订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规划,管理全国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拟订测绘外事管理规章制度、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计划和对外合作交流协议,组织管理对外双边合作项目,承担对外合作与交流事宜;审核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来华测绘。

    科技处职责

    1、拟订测绘科技发展战略、规划。

    2、组织开展测绘科技发展政策研究,推动测绘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测绘科技体制改革。

    3、拟订测绘科技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执行。

    4、组织拟订和实施测绘科技项目计划,负责测绘科技项目的立项、监督实施与验收鉴定,组织测绘科技项目库的建立、管理与维护工作。

    5、组织开展测绘基础研究、重大测绘科技项目攻关。

    6、承担测绘高新技术及其成果产业化管理工作,组织测绘软件等创新产品测评与认定,编制和发布《测绘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7、指导协调测绘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与运行工作;指导测绘科技奖励及测绘科技信息工作。

    8、拟订测绘卫星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测绘卫星应用技术研究和国产测绘卫星及其应用系统的工程研制等相关工作。

    9、组织管理测绘科学考察及相关科学考察的测绘保障工作。承担测绘科技期刊的年度审验和审读工作。

    10、承办局科技委的日常工作。

    11、承办科技与国际合作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标准处职责

    1、研究拟订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拟订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规划、计划并监督执行。

    3、组织建立、维护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体系。

    4、组织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研究、制修订和复审工作。

    5、组织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工作。

    6、承办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标准的审批、发布和地方标准备案。

    7、组织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认定工作,指导和监督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

    8、承办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审批工作。

    9、指导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局测绘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国际标准化组织地理信息技术委员会(ISO/TC 211)国内归口办公室工作。

    10、承办科技与国际合作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处)职责

    1、拟订有关测绘外事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编制对外合作交流计划,承办局及所属单位对外合作项目的审核和报批,拟订局对外合作交流协议。

    3、承办对外双边合作项目的联络和组织落实。

    4、承办外国组织、个人来华从事测绘活动审批工作。

    5、承办有关联合国的测绘事务,组团参加联合国的相关国际测绘会议。

    6、负责与国际测绘组织的联系,承办与其开展合作工作的组织协调,组团参加国际测绘组织举办的有关会议。

    7、承办出国(境)培训和外国专家来华的有关管理工作。

    8、承办因公护照、赴港澳通行证等因公出国(境)证件,以及出国(境)签证(注)的申办与管理工作。

    9、承办国(境)外来访团组接待的组织管理工作。

    10、承办在华举办国际地区测绘会议的报批与组织协调工作。

    11、承办科技与国际合作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人事司主要职责

    拟订测绘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干部人事管理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测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承担社团管理和职称改革的有关工作。

    公务员处职责

    1、拟订公务员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承担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有关工作。

    3、承办机关公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局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和局挂靠单位的干部人事工作。

    4、承担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承办机关公务员及有关直属单位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

    5、承担测绘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相关工作。

    6、承办在京直属单位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备案和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

    7、承办机关及挂靠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收入申报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

    8、承办机关公务员及在京直属单位领导干部高干医疗审批及机关公务员的子女医疗统筹管理工作。承办机关公务员及直属单位干部统计年报工作。

    9、承办人事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事业处职责

    1、承办测绘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承担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以及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

    2、承担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调配、交流、奖惩、考核等工作。受理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收入申报工作。

    3、承担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4、承担直属单位职工年度考核的管理工作。

    5、承办直属事业单位中层干部职务任免备案工作。

    6、研究拟订测绘行业劳动工资、劳保、福利政策和规定。承担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7、编制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工资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直属事业单位工资分类和在京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承办直属单位劳资统计、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8、拟订测绘职业分类、职业鉴定标准,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制度。

    9、承办人事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教育人才处(社团管理处)职责

    1、研究拟订测绘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相关政策,编制测绘人才资源、教育培训发展规划,指导测绘系统人才及教育培训工作。

    2、承担有关测绘人才培养工程的组织实施;编制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教育培训项目执行情况。

    3、研究拟订测绘职称工作政策,指导所属单位职称工作;承办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4、研究拟订测绘执业资格相关政策;承担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执业、注册、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承办测绘执业资格的行政审批工作;指导、协调测绘执业资格相关工作。

    5、承担所属单位中专以上毕业生的接收管理工作;承担有关直属单位研究生招生、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立的有关工作。

    6、承担专家的选拔、推荐和管理、服务工作。承办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审批工作。

    7、受理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公派出国留学申请;承办有关直属单位接收海外留学人员工作;承担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资助申请及经费的管理工作。

    8、联系有关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测绘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和高职高专教育测绘类专业指导委员会。承担优秀测绘教材评选工作。

    9、承办机关公务员和所属单位领导干部脱产进修选派工作。承担所属社团的管理工作。

    10、承办人事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直属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主要职责

    负责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和测绘文化建设的有关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协助做好统战、侨务工作;承办上级党的机关和局党组、党组纪检组交办的事项。

    党委办公室职责

    1、承担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开展思想理论、理想信念和形势任务培训教育的组织指导工作。

    2、承担直属党支部组织发展的日常工作,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负责与各直属党支部的联系、沟通;承办直属机关党员组织关系转递和党内统计工作。

    3、拟订直属机关党委工作制度、工作计划。承担直属机关党委文稿的起草和直属机关党委文秘、公文运转、印鉴管理工作。

    4、承办局党组中心组学习服务工作,并起草中心组学习计划和总结报告。

    5、指导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妇女、统战、侨务方面的日常工作。

    6、承担中国测绘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和局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7、承办直属机关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职责

    1、承担检查直属党组织和机关党员及所属单位局管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检查所属单位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2、承担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党风廉政教育工作。承担对直属党组织和机关党员、干部以及所属单位局管干部的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3、承担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拟订纪检监察工作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

    4、调查处理直属党组织和机关党员、干部及所属单位局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5、受理对直属党组织和机关党员、干部及所属单位局管干部的检举控告;受理直属党组织和机关党员、干部及所属单位局管干部对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

    6、协助做好局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服务工作。承担巡视办的日常工作。

    7、承担直属机关纪委文稿的起草和文秘、公文运转、印鉴管理、案件档案管理工作。

    8、承办纪检监察室和直属机关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离退休干部处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拟订实施办法。

    2、组织机关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协助离退休党支部开展工作。承担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3、组织协调对离退休干部的走访慰问工作。

    4、组织机关离退休干部健康休养和外出考察。

    5、承担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站)的管理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   

    7、指导局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8、具体承担局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登记、信息统计工作。

    9、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