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平区启动2026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本年度最后一批) 各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经研究,即日启动北京市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度安排 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三批进行,第三批材料受理时间为:9月14日--9月24日,申报时间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部门的时间为准。 二、申报企业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23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终止,应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填报后,再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三、认定申报及受理 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知识产权证书(未选择告知承诺制企业需上传)、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文件(电子版)。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应报送《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材料(正本)在受理时间段内向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自行留存一份材料备查。 四、材料报送 (一)电子版材料报送: 申报企业请务必加入QQ群1048323054(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群)(只限申报企业加入本群,中介机构不得入群),需同时提交《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附件1,附件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进行查阅并下载,下同)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 注1:上述两份电子版文件修改为公司名称后,小窗口单独发给群中“区科委-刘志伟”。 注2:请企业务必下载本通知下,附件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进行填报,此表为2026年北京市统一格式,往年旧表不再沿用。 注3:上述两个电子版文件未交的企业无法进行最终统计和评审。 (二)纸质材料报送: 第三批高新申报材料(纸质版一份)只接受现场报送,逾期不予受理,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报送地址: 1.受理点一:区科委--昌平区超前路9号院托管中心(食堂)二层202室 2.受理点二:昌发展公司--回龙观东大街338号AI加速中心(原腾讯众创空间)A座3层会议室,123号电梯上3层 3.受理点三: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8号院西侧红楼 一层大厅 (三)申报咨询: 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30 联系电话:80103635、69745035(区科委) 89784673、89784674(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五、申报要求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及黑名单机制 为加快推进我区高新企业认定评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我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依据《昌平区科技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我委将对开展高新申报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专项登记工作。请各服务机构按照《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见附件3)进行登记。 六、年度报告、更名及账号信息找回 (一)年度报告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含2026年资质到期企业)应于2026年5月31日(星期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企业申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统计调查-我要办理-高企发展情况-数据管理-填报。 (二)更名及重大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应写明是否存在业务变化等情况,如发生变化,应详细说明),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并加盖公章); 2.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等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4.旧名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发送至邮箱gxrd@kw.beijing.gov.cn。文件请注明企业全称,并在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异地搬迁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异地搬迁提交迁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企业迁入申请(写明企业基本信息、高新认定年度及技术领域、高新证书信息、迁出及迁入地、搬迁原因等信息,加盖公章); 2.新旧营业执照(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多次变更名称的企业,需提交所有执照);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其他可证明企业符合高企资质要求或技术亮点的材料,如企业上一年度基本财务数据、研发投入及占比、高新收入及占比、科技人员数量及占比等情况,以及主要技术、获奖、风投或其他企业亮点等。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提交至迁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信息找回 企业如遗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用户名、密码,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单击“企业申报”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界面,选择“忘记密码”,按系统提示重置密码。如企业预留联系人手机号无法使用,请点击“企业用户申诉找回密码”,按系统要求填写企业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 七、其他事项 (一)中介机构 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4.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市财政局网站、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近3年无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监管警示等不良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处罚公示网址:http://www.bicpa.org.cn/p1/cjjl.html和 https://acc.mof.gov.cn,https://czj.beijing.gov.cn/ztlm/xzzfxxzt/xzzfdtxx/xzzfxxxzcf/index.html 税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其上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指国税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中“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下同)应不低于200分。 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时,要认真查询其相关资质及信用等情况,确保所聘用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中介机构是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在承接专项审计业务时要确保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以上企业和中介机构如承诺不实,应承担相关责任。 5.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及本市《关于印发<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财会〔2024〕30号)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审计报告报备验证”模块进行报告报备,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生成的二维码信息放置在审计报告每一页的右下角。 企业应当关注获取的审计报告是否附验证码,并按照以上《通知》中明确的查验方式,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查验审计报告是否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是否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查验网址为https://acc.mof.gov.cn。 按照中税协《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及我市税务师协会《关于京津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化执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业务报备”模块进行业务报告报备,在报备页面生成二维码,将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含有二维码信息页作为报告首页。 企业应聘用符合上述要求的事务所出具相关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等,相关报告未赋码的,不予受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后,应附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其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提供证书编号)。 (二)研发费用归集 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研究费用等数据应客观、准确。 (三)事中事后监管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受理认定及事中事后监管。受理认定过程中,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的企业,将不予受理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对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企业,按政策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称变更、异地迁入、资格取消等事宜均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公示公告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市认定小组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认定小组无关。 单位或个人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异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法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扫描为PDF文件,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署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发送至gaoxinchu@kw.beijing.gov.cn,或拨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监督电话。提出异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内容具体详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 2、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 3、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用户转移到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使用说明 4、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 昌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8月12日
绿色信贷的理论与实践
发布时间:2010-01-08 浏览量:154
来源:当代金融家 作者:吴盼文 吴超 秦亚丽 发布时间:2010.01.06

  绿色金融,又称环境金融、可持续金融,包括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等系列金融产品和服务,鉴于当前绿色证券和绿色保险的发展规模及影响的有限性,本文侧重对绿色信贷的研究。在国内有关绿色金融问题的探讨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绿色金融是一项信贷政策,指金融业在贷款政策、贷款对象、贷款条件、贷款种类与方式上,将绿色产业作为重点扶植项目,从信贷投向、投量、期限及利率等方面给予第一优先和倾斜的政策,使金融优先支持绿色产业。即金融部门将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通过金融业务的运作来体现 “可持续发展”战略,从而促进环境资源保护和经济协调发展。具体讲就是指市场主体在投融资行为中要在信贷投资决策的过程中引入环保理念,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及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注重环保产业的发展,通过其对社会资源的引导作用,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的协调发展。

  宏观经济理论视角下的绿色信贷

  (一)公共经济学视角:外部效应、市场失灵与绿色信贷

  环境资源属于公共产品,同时又是公共资源,但由于其具有的产权不明晰或具有多重性,市场机制在这一领域显然是无能为力,从而进入“破坏环境”的纳什均衡状态。这种负外部性只能通过行政管制和外部性的内部化来加以解决。从行政管制来看,政府的介入往往以事后处罚为主,并且会因其办事效率低下以及信息不完全等原因从而导致“政府失灵”。如政府制定的某些经济发展目标,如GDP的增长,经济增长速度的提高等,使经济主体片面追求经济总量的增加而忽视质量的提高,无形之中又加重了政府和市场失灵的程度,使“生态赤字”越来越严重。由此可见,必须由更好的投融资手段和政策来取代现行的运作模式,这种新的运作模式既要促进经济增长,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达到人类与自然界的和谐共存。

  (二)产业经济学视角:产业结构调整与绿色信贷

  产业经济理论认为,一定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是和一定阶段的产业结构相对应的。目前,我国已处于工业化中期,产业发展的重要特点是重化工业趋势明显,生产和消费都对资源提出了更多的要求。资源的短缺与环境的恶化要求我们必须加快产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转变增长方式,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即是产业绿色化的发展方向。而产业结构升级最终要通过资金在不同部门的有效流动以及经济资源在不同产业之间的有序转移来实现。博迪和默顿、莱文对金融发展促进长期经济增长基本功能的概括中阐述了金融支持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机制:优化资本配置的资本导向机制,完善治理结构、促进资本积累的产融结合机制以及交易风险、分散风险的风险管理机制。

  从实践来看,金融支持绿色产业的发展可以做到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发展。同时,绿色产业的发展会产生新的产业部门,改造旧的产业部门,这对整个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生态经济学视角:生态经济补偿机制与绿色信贷

  生态经济学是从最广泛的意义上阐述生态系统和经济系统之间的关系,其着眼点正是环境污染问题从经济学分析,未来的较高经济发展水平和更清洁的环境可能并不足以抵消现在环境的损失,因为实际中一旦环境退化水平超过生态阈值,可能造成实物上的不可逆转或者逆转费用极其高昂。而解决环境问题,关键在于生态补偿机制。所谓生态补偿,是调整环境保护(或破坏行为)相关主体利益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在形式上,生态补偿表现为消费自然资源和使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受益人。以环境保护为核心的绿色金融本质上是一种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机制。因此,绿色金融应当成为金融生态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吸收运用生态经济原理,在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推动我国生态经济发展的进程。

  (四)商业道德视角:企业社会责任与绿色金融

  商业道德是调整企业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客观经济规律及法制以外制约企业行为的另一关键要素。商业道德在市场行为中更多地表现为:诚信、公平、敬业。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推动下,以劳工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环境保护等为主要内容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逐渐兴起,企业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理念扩展了传统商业道德涉及的领域,丰富了公司治理的内容,促进了企业利益与社会效益的平衡。金融机构作为特殊的公众企业以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传导的重要媒介,发挥着社会支付中介、货币创造、投资转换以及培育良好金融生态等功能。因此,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将对经济、社会、环境和谐统一的追求自觉纳入自身发展目标,以支持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实现金融的绿色化。同时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绿色信贷的环境风险分析

  金融直接作用于微观经济主体,因此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微观作用机制。银行参与绿色信贷,除了承担社会责任以外,其动力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为了规避风险。绿色金融使污染企业生态经济补偿成本内部化,这样就会减少借款人因环境风险影响其偿付贷款能力而对银行造成的风险。二是取得收益。银行可以通过拓展环保市场,增强品牌美誉度和市场竞争力来获得收益。

  一是信贷风险。当银行贷款客户的业务受环保政策或环境规章变化影响时,由于承担环境责任而增加了企业成本甚至导致某些企业倒闭,信贷风险就会间接产生。此外,由于企业活动的整体性,除了对投资项目本身的环境风险的关注外,企业其他方面的环境问题同样对企业的整体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例如:作为抵押资产的不动产污染、企业用地污染、生产过程环境污染、项目的技术风险以及产品通过最终用户的使用对环境产生负作用、清除对土地和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的费用等,这些不良的环境行为会引起企业赢利能力下降,对企业利润及归还贷款产生压力,增加企业客户还贷风险,危及债务安全。

  二是法律风险。如果遵守环境法规,银行会与其他公司一样,要为清除污染产生的费用或由于污染而产生的索赔负直接贷款者责任,面临法律风险。有的国家还规定,如果银行贷款给某公司或项目引发了环境问题,则贷款者要承担消除污染的责任。此外,随着环境政策法规的大量出台并日益严格和完善,企业经营和投资活动面临更多的难以预见的政策性风险和经营预期的不确定性。

  三是市场风险。随着环境法规的不断健全,再加之政府、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日益关注,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会面临着日益狭窄的发展空间,而对那些节约能源,污染少的环境友好型企业具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与潜力,而这也给银行提供一个赢得未来市场竞争优势的机遇,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系统是赢得这一优势的起点。

  四是声誉风险。金融机构还要为所提供贷款或融资的公司造成的破坏环境的行为承担声誉风险。此外,公众对绿色健康型环保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健康生活环境的要求,不仅会影响到企业产品的销售,从而间接影响到银行的利益,并且公众本身也是银行的客户,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公众会形成“环保偏好”。同时,商业银行提供绿色信贷有利于吸引更多的顾客并获得顾客忠诚,提升品牌形象,获得更多的经营许可,巩固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关系。

  推进绿色信贷的策略选择

  (一)行政上,解决实质性的体制机制问题

  1。在国内应尽快推出国家环境法,明确消费者、企业、政府部门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将生态环境作为资源纳入政府公共管理范畴之内,并将循环经济指标列入官员政绩的考核目录;继续出台一系列利于环保、鼓励资源再生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财税政策。具体来讲,一是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产品的标示制度,鼓励公众购买循环经济产品;二是在政府采购中,确定购买循环经济产品的法定比例,推动政府绿色采购;三是通过政策调整,使循环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可图,使企业和个人对环境保护的外部效益内部化,如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大力推进生态环境的有偿使用制度。四是对商业银行违规向环境违法项目和企业贷款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和惩罚措施,还要有对切实执行“绿色信贷”显著的机构实行激励的政策,以调动其推行绿色信贷的积极性。

  2。在金融监管部门方面,一是建立金融机构环境信用评级,将金融机构在环保方面的表现和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纳入金融机构信用评级的考核因素之中。二是要进一步细化贷款统计口径,既可以防止出现类似银行发放节能减排贷款被计入“两高行业”,导致绿色信贷投放越多,“两高行业”贷款越多的情况,而且可以确保资金进入企业之后能够运用在环保项目上。三是对于违规型污染严重企业贷款的银行坚决惩罚。四是设立“绿色金融NGO”。由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组建“绿色金融”的自律性非政府组织,以检查和监督金融机构环保意识、环保措施和环保行为,检查和监督金融机构是否承担了在环保方面所应担负的社会责任。

  3。建立完善环保信息共享和披露机制。一是从环保部门来看,要加强和金融监管部门、商业银行的信息交流,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并制定出一套全面系统并具有可操作性的环评指标,及时准确地判断企业的污染状况。在此基础上,商业银行借助环保部门的力量,加强贷款环境风险管理,补充商业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强化“依法治贷”意识。二是实行绿色信息披露,借助市场力量加强社会监督。一方面,商业银行应定期披露其绿色信贷执行情况;另一方面,尽快启动企业可持续报告规范,要求企业发布各项环境绩效及社会绩效指标,通过社会监督促使企业承担环境及社会责任。

  (二)加强风险管理方法和金融产品的创新

  1。增强环境风险管理能力。在战略上,商业银行要把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责任提升到与经营利润同等重要的层面,确定环境保护和发展目标。二是在政策上,明确“绿色信贷”的政策要求和市场准入标准,将环保标准与信贷风险管理要求有机结合起来,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落实到客户调查、贷款营销、授信、项目评估、信贷审查、贷后管理等环节,从源头上防范企业和建设项目因环保要求发生变化带来的信贷风险。同时,落实“绿色信贷”问责制,将信贷是否落实了环保要求等依法合规指标纳入绩效考核;三是贷款项目进行环境要素评估,重点关注环境风险发生的概率、基数(严重程度)、持续期及收益等,建议引入环境系数,将未考虑环保因素之前的可借额度与之相乘从而确定可借额度;四是借助环境保险及金融衍生品转移信贷风险。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要求顾客考察使其免于环境责任的保险、要求顾客以银行为受益人购买环境责任险实施风险保护。同时,应试验“绿色金融衍生产品”。尽早进行有关天气衍生品和排放减少信用等金融衍生品的试验,有助于促进这些制度安排的落实。五是在资产管理上,建立“绿色信贷”动态跟踪监测机制,明确环保信息收集、分析、核实、预警流程,实时动态对信贷资产进行全过程评价和风险监控。

  2。积极探索和创新金融产品,加强绿色信贷产品供给。探索建立绿色银行、环保银行。把握产业结构调整机遇,实现金融工具的创新。此外,银行还可以为环保企业提供现金管理、财务顾问、结构化融资、融资租赁等中间业务。并且随着综合经营的进一步推进,商业银行也可以在条件成熟时推出货币基金、环境险等产品。

  (作者均为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课题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