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平区启动2026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本年度最后一批) 各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经研究,即日启动北京市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度安排 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三批进行,第三批材料受理时间为:9月14日--9月24日,申报时间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部门的时间为准。 二、申报企业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23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终止,应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填报后,再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三、认定申报及受理 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知识产权证书(未选择告知承诺制企业需上传)、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文件(电子版)。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应报送《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材料(正本)在受理时间段内向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自行留存一份材料备查。 四、材料报送 (一)电子版材料报送: 申报企业请务必加入QQ群1048323054(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群)(只限申报企业加入本群,中介机构不得入群),需同时提交《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附件1,附件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进行查阅并下载,下同)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 注1:上述两份电子版文件修改为公司名称后,小窗口单独发给群中“区科委-刘志伟”。 注2:请企业务必下载本通知下,附件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进行填报,此表为2026年北京市统一格式,往年旧表不再沿用。 注3:上述两个电子版文件未交的企业无法进行最终统计和评审。 (二)纸质材料报送: 第三批高新申报材料(纸质版一份)只接受现场报送,逾期不予受理,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报送地址: 1.受理点一:区科委--昌平区超前路9号院托管中心(食堂)二层202室 2.受理点二:昌发展公司--回龙观东大街338号AI加速中心(原腾讯众创空间)A座3层会议室,123号电梯上3层 3.受理点三: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8号院西侧红楼 一层大厅 (三)申报咨询: 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30 联系电话:80103635、69745035(区科委) 89784673、89784674(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五、申报要求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及黑名单机制 为加快推进我区高新企业认定评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我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依据《昌平区科技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我委将对开展高新申报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专项登记工作。请各服务机构按照《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见附件3)进行登记。 六、年度报告、更名及账号信息找回 (一)年度报告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含2026年资质到期企业)应于2026年5月31日(星期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企业申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统计调查-我要办理-高企发展情况-数据管理-填报。 (二)更名及重大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应写明是否存在业务变化等情况,如发生变化,应详细说明),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并加盖公章); 2.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等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4.旧名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发送至邮箱gxrd@kw.beijing.gov.cn。文件请注明企业全称,并在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异地搬迁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异地搬迁提交迁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企业迁入申请(写明企业基本信息、高新认定年度及技术领域、高新证书信息、迁出及迁入地、搬迁原因等信息,加盖公章); 2.新旧营业执照(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多次变更名称的企业,需提交所有执照);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其他可证明企业符合高企资质要求或技术亮点的材料,如企业上一年度基本财务数据、研发投入及占比、高新收入及占比、科技人员数量及占比等情况,以及主要技术、获奖、风投或其他企业亮点等。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提交至迁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信息找回 企业如遗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用户名、密码,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单击“企业申报”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界面,选择“忘记密码”,按系统提示重置密码。如企业预留联系人手机号无法使用,请点击“企业用户申诉找回密码”,按系统要求填写企业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 七、其他事项 (一)中介机构 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4.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市财政局网站、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近3年无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监管警示等不良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处罚公示网址:http://www.bicpa.org.cn/p1/cjjl.html和 https://acc.mof.gov.cn,https://czj.beijing.gov.cn/ztlm/xzzfxxzt/xzzfdtxx/xzzfxxxzcf/index.html 税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其上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指国税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中“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下同)应不低于200分。 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时,要认真查询其相关资质及信用等情况,确保所聘用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中介机构是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在承接专项审计业务时要确保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以上企业和中介机构如承诺不实,应承担相关责任。 5.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及本市《关于印发<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财会〔2024〕30号)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审计报告报备验证”模块进行报告报备,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生成的二维码信息放置在审计报告每一页的右下角。 企业应当关注获取的审计报告是否附验证码,并按照以上《通知》中明确的查验方式,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查验审计报告是否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是否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查验网址为https://acc.mof.gov.cn。 按照中税协《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及我市税务师协会《关于京津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化执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业务报备”模块进行业务报告报备,在报备页面生成二维码,将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含有二维码信息页作为报告首页。 企业应聘用符合上述要求的事务所出具相关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等,相关报告未赋码的,不予受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后,应附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其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提供证书编号)。 (二)研发费用归集 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研究费用等数据应客观、准确。 (三)事中事后监管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受理认定及事中事后监管。受理认定过程中,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的企业,将不予受理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对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企业,按政策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称变更、异地迁入、资格取消等事宜均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公示公告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市认定小组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认定小组无关。 单位或个人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异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法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扫描为PDF文件,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署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发送至gaoxinchu@kw.beijing.gov.cn,或拨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监督电话。提出异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内容具体详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 2、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 3、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用户转移到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使用说明 4、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 昌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8月12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展土地增值税自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6-29 浏览量:220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市局制发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展土地增值税自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土地增值税自查情况统计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展土地增值税自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推动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深入开展,市局决定各局应开展土地增值税自查工作,为保证自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自查工作的目标
  (一)根据《通知》要求查找土地增值税管理制度、工作机制方面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摸清全市土地增值税税源基本情况,为税收征管打牢基础;
  (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清理各种应登记未登记、登记不实等问题;
  (三)及时查补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漏洞,并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征管水平。
  二、自查工作的范围
  本次自查工作的范围是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和转让存量房交易管理情况。
  三、自查工作内容
  按照《通知》要求,自查工作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管理制度、工作机制建设方面
  1.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情况。是否及时转发市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相关文件,并对清算工作做出动员、部署。是否已对中介机构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提出了管理要求并进行了检查。
  2.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情况。是否建立健全了土地增值税的日常管理机制;是否落实了"先税后证"、"一窗式"征收等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措施。
  3.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部门配合情况。是否在清算工作中建立了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和配合机制。
  (二)贯彻落实征管制度方面
  1.土地增值税房地产项目登记情况。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项目登记,登记数据是否齐全。
  2.土地增值税预征情况。是否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了土地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开展情况。是否对当地房地产项目及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进行了税源调查和统计,并在本地区范围内全面开展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完成清算的项目占符合清算要求的项目的比例是多少;是否对下阶段清算工作做出了部署和安排;清算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
  4.二手房的土地增值税征收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对应予征税的二手房转让征收了土地增值税。
  5.是否有违法或越权减免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6.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四、自查步骤
  第一步,税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制度、工作机制建设方面进行自查。
  第二步,税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贯彻落实征管制度方面的信息进行初步比对。
  一是比对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信息项目的准确、齐全性,查找填写错误的信息项目;
  二是将征管系统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的契税完税信息,与项目登记信息进行比对;
  三是将2007年至今的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的入库信息土地增值税预缴入库信息进行比对。
  四是对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中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进行重点督查,督促开发企业尽快办理清算手续。
  通过上述比对,重点查找以下几类问题:一是应登记未登记、登记数据不实等问题;二是核实应缴税未缴税和未足额缴税情况;三是核实未按规定核定征收和越权减免税情况。将有问题企业列入待核查企业目录,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计算机代码、问题描述、主管税务所等内容,并将待核查企业目录转交税务所。
  第三步,税务所负责核实情况
  税收专管员对待核查企业进行逐户核实,初步核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情况和预缴税款情况。对事实清楚、问题简单的企业,税收专管员应督促企业及时改正,尽快补充更正其登记数据,补缴各项税款,并将更正结果反馈给税政管理部门。
  第四步,税务所负责完善基础登记
  税收专管员根据核查结果,对土地增值税登记中的立项信息、土地信息、销售许可信息、竣工验收信息等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将修改结果录入电子台帐。
  五、自查工作时间安排
  自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9年5月底前)
  市局制定自查工作方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的有关要求,做好自查工作所需基础数据的各项准备和部分操作培训工作。
  区县(分)局根据市局文件制定本辖区的自查工作方案(包括工作进度安排),于5月底前报市局备案。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09年6月底前)
  区县(分)局按照自查内容和方式的要求,本着“全面比对,全面自查”的工作原则,对辖区内的土地增值税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各局在自查中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对土地增值税的预缴申报、清算、存量房交易情况进行自查。对发现问题可以解决的,应及时解决。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09年6月底前)
  区县(分)局应于2009年6月底前将工作总结上报市局。工作总结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自查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包括全面比对情况、重点自查情况、发生问题比率、问题归类总结;二是自查工作成效概况,主要包括问题纠正率、未纠正的原因、自查工作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影响分析、长效机制的建立等内容;三是自查工作中的问题及工作建议,包括政策问题、征管问题等。
  区县(分)局应于2009年6月底前根据自查情况填写《土地增值税自查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局。
  第四阶段,抽查检查阶段(2009年9月底前)
  市局将在本阶段对区县局的工作采用抽查或区县互查的方式,以2009年5月31日的时点数对各单位的自查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检查。
  六、自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充分领会此次土地增值税自查工作的意义,要借此次自查工作,查找、弥补我市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漏洞,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二)积极主动
  各单位要充分理解此次自查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积极主动地开展自查工作,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的重点自查对象,尤其是达到清算条件的重点开发项目,合理有效地布置自查工作。
  (三)后续管理
  此次自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继续贯彻自查工作精神,进一步做实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等基础性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地方税税源监控平台深入研究数据分析、比对等数据利用工作,及时发现征管环节中的漏洞,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措施,建立税源管理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