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平区启动2026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本年度最后一批) 各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经研究,即日启动北京市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度安排 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三批进行,第三批材料受理时间为:9月14日--9月24日,申报时间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部门的时间为准。 二、申报企业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23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终止,应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填报后,再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三、认定申报及受理 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知识产权证书(未选择告知承诺制企业需上传)、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文件(电子版)。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应报送《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材料(正本)在受理时间段内向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自行留存一份材料备查。 四、材料报送 (一)电子版材料报送: 申报企业请务必加入QQ群1048323054(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群)(只限申报企业加入本群,中介机构不得入群),需同时提交《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附件1,附件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进行查阅并下载,下同)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 注1:上述两份电子版文件修改为公司名称后,小窗口单独发给群中“区科委-刘志伟”。 注2:请企业务必下载本通知下,附件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进行填报,此表为2026年北京市统一格式,往年旧表不再沿用。 注3:上述两个电子版文件未交的企业无法进行最终统计和评审。 (二)纸质材料报送: 第三批高新申报材料(纸质版一份)只接受现场报送,逾期不予受理,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报送地址: 1.受理点一:区科委--昌平区超前路9号院托管中心(食堂)二层202室 2.受理点二:昌发展公司--回龙观东大街338号AI加速中心(原腾讯众创空间)A座3层会议室,123号电梯上3层 3.受理点三: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8号院西侧红楼 一层大厅 (三)申报咨询: 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30 联系电话:80103635、69745035(区科委) 89784673、89784674(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五、申报要求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及黑名单机制 为加快推进我区高新企业认定评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我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依据《昌平区科技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我委将对开展高新申报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专项登记工作。请各服务机构按照《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见附件3)进行登记。 六、年度报告、更名及账号信息找回 (一)年度报告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含2026年资质到期企业)应于2026年5月31日(星期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企业申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统计调查-我要办理-高企发展情况-数据管理-填报。 (二)更名及重大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应写明是否存在业务变化等情况,如发生变化,应详细说明),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并加盖公章); 2.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等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4.旧名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发送至邮箱gxrd@kw.beijing.gov.cn。文件请注明企业全称,并在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异地搬迁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异地搬迁提交迁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企业迁入申请(写明企业基本信息、高新认定年度及技术领域、高新证书信息、迁出及迁入地、搬迁原因等信息,加盖公章); 2.新旧营业执照(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多次变更名称的企业,需提交所有执照);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其他可证明企业符合高企资质要求或技术亮点的材料,如企业上一年度基本财务数据、研发投入及占比、高新收入及占比、科技人员数量及占比等情况,以及主要技术、获奖、风投或其他企业亮点等。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提交至迁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信息找回 企业如遗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用户名、密码,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单击“企业申报”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界面,选择“忘记密码”,按系统提示重置密码。如企业预留联系人手机号无法使用,请点击“企业用户申诉找回密码”,按系统要求填写企业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 七、其他事项 (一)中介机构 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4.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市财政局网站、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近3年无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监管警示等不良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处罚公示网址:http://www.bicpa.org.cn/p1/cjjl.html和 https://acc.mof.gov.cn,https://czj.beijing.gov.cn/ztlm/xzzfxxzt/xzzfdtxx/xzzfxxxzcf/index.html 税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其上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指国税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中“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下同)应不低于200分。 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时,要认真查询其相关资质及信用等情况,确保所聘用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中介机构是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在承接专项审计业务时要确保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以上企业和中介机构如承诺不实,应承担相关责任。 5.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及本市《关于印发<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财会〔2024〕30号)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审计报告报备验证”模块进行报告报备,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生成的二维码信息放置在审计报告每一页的右下角。 企业应当关注获取的审计报告是否附验证码,并按照以上《通知》中明确的查验方式,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查验审计报告是否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是否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查验网址为https://acc.mof.gov.cn。 按照中税协《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及我市税务师协会《关于京津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化执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业务报备”模块进行业务报告报备,在报备页面生成二维码,将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含有二维码信息页作为报告首页。 企业应聘用符合上述要求的事务所出具相关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等,相关报告未赋码的,不予受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后,应附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其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提供证书编号)。 (二)研发费用归集 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研究费用等数据应客观、准确。 (三)事中事后监管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受理认定及事中事后监管。受理认定过程中,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的企业,将不予受理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对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企业,按政策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称变更、异地迁入、资格取消等事宜均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公示公告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市认定小组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认定小组无关。 单位或个人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异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法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扫描为PDF文件,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署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发送至gaoxinchu@kw.beijing.gov.cn,或拨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监督电话。提出异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内容具体详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 2、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 3、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用户转移到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使用说明 4、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 昌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8月12日
资源税改方案已上报国务院但可能暂缓推出
发布时间:2009-05-29 浏览量:160

原定年内推出的资源税改革,有可能因经济危机而延后。

5月25日,一位煤炭从业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据他们了解,资源税改革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同日批转的《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称,中国将研究制定并择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

财政部财科所税收政策研究室主任孙钢就此事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方案虽已上报,但何时推出并无明确的时间表。资源税改革时会对涉煤费用做些调整,但不会触及资源补偿费。

中国矿业联合会副会长王燕国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说,考虑到国际金融危机对矿业的冲击,我们觉得目前宏观形势不好,资源税改革时机不成熟,至少应延缓出台。

业内人士指出,对资源税改革推出时机的争论,实际上体现了相关利益方的复杂博弈。如果推行税费合一,势必影响原来收费部门的利益;而随着资源税明确改为地方税种,地方政府则对征税反应积极。

而在5月25日公布的《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等负责,研究制订并择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负责,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改革,建立与资源利用水平和环境治理挂钩的浮动费率机制。

地方煤协建议

记者近日获得一份山东煤炭协会提交给山东省政府的报告,建议推迟资源税改革,并将资源税与涉煤收费合一。

山东煤炭协会会长张英学告诉记者,今年年初,为了给政府制定煤炭政策提供参考依据,协会就“煤炭税费政策对山东省煤炭企业的影响”做了专题调研。

经过调研,协会建议首先暂缓出台各种增加煤炭成本的政策。鉴于煤炭经济已经进入下行时期,煤炭企业经营困难,建议暂缓出台煤炭资源税改革方案、征收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等增加煤炭成本的政策,支持煤炭企业提振发展活力。

报告还提出,要尽快推进煤炭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合一。目前山东煤炭企业按吨煤3.6元缴纳资源税,按销售收入的1%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双重征收,增加了煤炭企业的税费负担。建议统筹考虑煤炭资源类税、费项目,加快税费制度改革,逐步实现煤炭资源税费合一。

“综合成一条,就是先清理涉煤费用,再推资源税改革,这样对煤炭企业更为有利,也可以避免重复征税,”张英学表示,山东省政府接到报告后,已经责成财政部门抓紧研究相关方案。

“目前山东吨煤成本已达400元,”山东省煤炭行业协会会长张英学说,由于市场疲软,煤炭价格大幅下滑,煤炭企业现在货款拖欠快速增加,如果再提高煤炭资源税征收标准,企业生产经营压力越来越大,煤炭安全稳定供应将面临严峻挑战。

在主张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税费合一的同时,张在报告中还提出一系列给煤炭企业减负的建议,包括维持煤炭产品13%的增值税税率;清理地方出台的价格调节基金、环境治理保证金等收费项目,并取消对煤炭企业征收的铁路建设基金和港口建设费;暂不在全国推广山西试点的煤炭可持续发展政策;加快电煤价格市场化改革步伐,取消煤炭价格双轨制,逐步建立煤炭价格市场形成机制等。

张英学对本报记者表示,相关财政部门对这些建议表示理解,目前也已经开始做清理涉煤费用的相关工作。

就煤炭行业的提议,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晓华日前回应,增值税改革原则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煤炭行业属于资源型产业,企业的确受到了税率调整的影响,税负有所增加。他表示,应当通过其它方式减轻煤炭企业税收压力。

行业冰期

与地方煤炭协会暂缓推出的建议一致,中国矿业联合会也建议资源税改革缓行。他们顾及的是中国矿业经济受到金融危机冲击的现实。

5月23日,在中国矿业投融资高峰论坛上,矿联副会长王燕国指出,除了较少受市场制约的黄金行业外,中国矿业经济受到同际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整体低迷,目前尚未走出低谷。

今年一季度,矿业经济的整体运行与去年同期相比,原煤、天然气、铁矿石产量上升,原油、十种有色金属产量下降,企业盈利能力锐减。

以煤炭为例,由于增值税调整等因素,全国大型煤炭企业原煤单位成本为每吨327.13元,同比增加65.55元,致使煤炭企业利润增幅下降,亏损企业增加。

铁矿石价格也因钢材市场的低迷一路振荡下行,以铁矿精粉为例,去年1650元一吨,今年已经跌至650元一吨。

有色金属在一季度也出现全行业亏损,虽然与去年第四季度相比已出现减亏势头,但规模以上有色金属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仍同比下降27.07%。

“一季度宏观经济出现急剧变化,局部有回暖迹象,但煤炭、钢铁和电力行业并没有出现明显好转,”王燕国说,国际金融危机仍在加深和蔓延,中国矿业经济整体形势仍不乐观。

王判断,这种恶化态势未必会持续下去。“当前形势将促使全行业开始调整洗牌。”他说,在经历一两年的调整洗牌后,整体恢复是有可能的。

考虑到宏观经济走势尚不明朗和资源型企业对税费的承受能力,目前如果强推资源税改革,提高征税标准,显然不是业内愿意看到的。

孙钢也对记者表示,资源税改革肯定会推高矿产品价格,对经济回暖和部分资源型企业的经营均有一定影响。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也提议清理涉煤费用和资源税改革同步推进。他们主张合理调整煤炭税费结构,将煤炭增值税、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税费统筹合并。

今年两会期间,煤炭行业以政协委员提案的方式,反映煤炭企业目前的税费负担——连同增值税改革、资源税调整,以及企业办社会职能、统筹外职工养老等费用,综合税费已经占到企业销售收入的50%。

各方博弈

“资源税改革过程中,涉煤费用会做一些调整。”孙钢说,这些费用有些是为调节企业利润而收取的,有些是在一定条件、一定环境下推出的,各地情况都不一样。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副秘书长赵家廉表示,就资源税费而言,煤炭行业除了资源税、资源有偿使用税,还有一块是采矿权、探矿权的价款和使用费。他说:“现在最主要的问题,是各项税费的界线不清,作用不明,既加重了矿山企业的负担,也阻碍了税费改革的调整空间。”

业内分析人士指,国土部门有意将资源补偿费由目前销售收入的1%上调为3%甚至10%,如果提高资源税征收标准,势必挤占补偿费上调空间。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中央和地方分成,中央分成部分归国土资源部统一调配,主要用于补偿地质勘探的费用。显然,不论是资源税改革还是税费合一,都不是他们乐意看到的。

“这次清理涉煤费用不会触及资源补偿费,我个人觉得完全取消不好。”孙钢表示,资源税与资源补偿费各有用处,各有依据,征收系统也不一样,税费合一会导致一系列问题。他说,由于补偿费与回采率挂钩,对企业有一定压力,有利用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因此,资源补偿费暂时会继续维持。

地方政府则对开征资源税反应积极。

“资源税已经明确为地方税种,地方政府是利益的驱动方。”赵家廉说,现在资源税从量计征,原煤每吨征收资源税2-5元,焦煤8元,平均3.5元,约为煤炭销售价格的1%.他估计,资源税改革以后,煤炭税率有可能提高2—4个百分点。

至于资源税的征收税率,外界有5%、8%和10%各种猜测。此前,内蒙古方面建议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税率应定在5%到8%的水平,最低也要在2%到5%。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则对资源税改革持中性立场,主张以资源税为重头,统筹考虑税费调整。

此前,煤经会向有关部门建议,分步提高资源税征收标准。他们提供了两个操作方案:一是比现行标准提高1个百分点,稀缺煤种按3%-4%征收,其它煤种按2%-3%征收,平均吨煤税负由3.2元提高到7元左右;二是一次提高两个百分点,吨煤税负提高到10元左右。

“我们提出这些主张,是希望把资源税作为一个主力税种,优化资源型企业的税制设计。”赵家廉认为,对资源型企业来说,应逐步提高资源税所占比重,使之成为主力税种,加大对资源的保护,同时逐步减轻增值税、所得税比重,最终形成良性的、可控的税制设计。

“关于资源税税率的各种猜测都是没有依据的。”孙钢说,资源税改革将从量计征与从价计征并举,税率定多少,现在谁都不好说,要以最后国务院定的为准。

“资源价格改革已经排入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宜早不宜迟,虽然暂缓推出,但不可能一拖再拖。”赵家廉表示,资源税改革何时出台,主要取决于下半年宏观经济形势,如果经济企稳,年内择机出台仍是有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