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平区启动2026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本年度最后一批) 各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经研究,即日启动北京市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度安排 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三批进行,第三批材料受理时间为:9月14日--9月24日,申报时间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部门的时间为准。 二、申报企业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23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终止,应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填报后,再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三、认定申报及受理 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知识产权证书(未选择告知承诺制企业需上传)、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文件(电子版)。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应报送《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材料(正本)在受理时间段内向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自行留存一份材料备查。 四、材料报送 (一)电子版材料报送: 申报企业请务必加入QQ群1048323054(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群)(只限申报企业加入本群,中介机构不得入群),需同时提交《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附件1,附件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进行查阅并下载,下同)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 注1:上述两份电子版文件修改为公司名称后,小窗口单独发给群中“区科委-刘志伟”。 注2:请企业务必下载本通知下,附件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进行填报,此表为2026年北京市统一格式,往年旧表不再沿用。 注3:上述两个电子版文件未交的企业无法进行最终统计和评审。 (二)纸质材料报送: 第三批高新申报材料(纸质版一份)只接受现场报送,逾期不予受理,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报送地址: 1.受理点一:区科委--昌平区超前路9号院托管中心(食堂)二层202室 2.受理点二:昌发展公司--回龙观东大街338号AI加速中心(原腾讯众创空间)A座3层会议室,123号电梯上3层 3.受理点三: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8号院西侧红楼 一层大厅 (三)申报咨询: 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30 联系电话:80103635、69745035(区科委) 89784673、89784674(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五、申报要求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及黑名单机制 为加快推进我区高新企业认定评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我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依据《昌平区科技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我委将对开展高新申报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专项登记工作。请各服务机构按照《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见附件3)进行登记。 六、年度报告、更名及账号信息找回 (一)年度报告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含2026年资质到期企业)应于2026年5月31日(星期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企业申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统计调查-我要办理-高企发展情况-数据管理-填报。 (二)更名及重大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应写明是否存在业务变化等情况,如发生变化,应详细说明),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并加盖公章); 2.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等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4.旧名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发送至邮箱gxrd@kw.beijing.gov.cn。文件请注明企业全称,并在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异地搬迁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异地搬迁提交迁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企业迁入申请(写明企业基本信息、高新认定年度及技术领域、高新证书信息、迁出及迁入地、搬迁原因等信息,加盖公章); 2.新旧营业执照(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多次变更名称的企业,需提交所有执照);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其他可证明企业符合高企资质要求或技术亮点的材料,如企业上一年度基本财务数据、研发投入及占比、高新收入及占比、科技人员数量及占比等情况,以及主要技术、获奖、风投或其他企业亮点等。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提交至迁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信息找回 企业如遗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用户名、密码,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单击“企业申报”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界面,选择“忘记密码”,按系统提示重置密码。如企业预留联系人手机号无法使用,请点击“企业用户申诉找回密码”,按系统要求填写企业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 七、其他事项 (一)中介机构 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4.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市财政局网站、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近3年无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监管警示等不良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处罚公示网址:http://www.bicpa.org.cn/p1/cjjl.html和 https://acc.mof.gov.cn,https://czj.beijing.gov.cn/ztlm/xzzfxxzt/xzzfdtxx/xzzfxxxzcf/index.html 税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其上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指国税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中“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下同)应不低于200分。 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时,要认真查询其相关资质及信用等情况,确保所聘用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中介机构是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在承接专项审计业务时要确保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以上企业和中介机构如承诺不实,应承担相关责任。 5.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及本市《关于印发<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财会〔2024〕30号)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审计报告报备验证”模块进行报告报备,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生成的二维码信息放置在审计报告每一页的右下角。 企业应当关注获取的审计报告是否附验证码,并按照以上《通知》中明确的查验方式,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查验审计报告是否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是否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查验网址为https://acc.mof.gov.cn。 按照中税协《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及我市税务师协会《关于京津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化执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业务报备”模块进行业务报告报备,在报备页面生成二维码,将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含有二维码信息页作为报告首页。 企业应聘用符合上述要求的事务所出具相关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等,相关报告未赋码的,不予受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后,应附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其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提供证书编号)。 (二)研发费用归集 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研究费用等数据应客观、准确。 (三)事中事后监管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受理认定及事中事后监管。受理认定过程中,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的企业,将不予受理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对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企业,按政策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称变更、异地迁入、资格取消等事宜均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公示公告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市认定小组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认定小组无关。 单位或个人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异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法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扫描为PDF文件,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署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发送至gaoxinchu@kw.beijing.gov.cn,或拨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监督电话。提出异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内容具体详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 2、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 3、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用户转移到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使用说明 4、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 昌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8月12日
国研中心建议缩耕地范围设单一使用税
发布时间:2009-05-19 浏览量:146

   “在(四川省双流县)调查的10个村庄中,9个村庄土地自2000年后被征用。其中,72%的农户完全失地。”

  日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韩俊在公布《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四省市千户失地农民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时作上述表示。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快速推进,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中国农村矛盾的焦点。

  从2006年起,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以下简称国研中心农村部)就征地制度和失地农民问题组建了相关课题组,选择了北京市朝阳区、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山东省滕州市、四川省双流县四地进行了实地调查,形成了上述《调查》报告。

  该报告的调查结论和政策建议已于去年上报中央决策部门。时值十七届三中全会酝酿土地新政的关键时期。调查报告展示的失地农民状况和征地政策出现的问题,为我国新一轮土地政策调整和《土地管理法》修订提供了实证分析背景并对决策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失地农民

  难以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课题组实地考察了四地13个乡镇、39个村庄,并对1106个失地农民进行了详细的访谈,《调查》描绘了失地规模的大致轮廓——土地征占规模大,失地农民数量多。

  “这四个地区,都经历了显著的城市扩张和工业增长,以及出现过频繁的征地现象。”课题组组长韩俊表示,上述四地被选为调查对象的部分原因是,为了观察不同经济社会特征下征地方式和程度所呈现的差异。

  《调查》显示,在1106个调查农户中,原有地的共有954个农户。这些家庭征地前户均耕地规模为3.12亩,征地后户均耕地规模为0.82亩,征地后,55%的农户家庭完全失去土地。

  “根据普遍采用的人均耕地0.2亩的标准计算,70%的家庭属于失地农民。”调研组成员之一、国研中心农村部博士张云华称。

  如四川省双流县,作为成都市市辖的近郊县,在1996年-2005年的10年间,共征用土地46388亩,年均征用土地4638.8亩。其中征用的耕地占征地总面积的71%。该县失地农民总量累计约为9万人,占农业人口比重接近10%。

  再如同样是近郊区,北京市朝阳区失地农民规模也较大。在征地高峰的1995年-2005年,该区共征(占)各类土地13.3万亩,各类市政工程征(占)地导致的“农转居人员”(指征地后转为非农户口的人员)6.75万人,“农转工人员”(指征地后转为非农业户口,年龄在劳动年龄阶段的人员)3.98万人。

  “如果加上各种隐形征占地(如绿化隔离带占地),北京市朝阳区失地农民规模估计高达30多万人。”《调查》显示。

  农民失去了土地,但却难以分享到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

  在2001年-2005年,苏州吴中地区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为60.96亿元,而土地出让金总额高达56.43亿元。

  政府获得土地收益的主要渠道是,征用和出让过程的各种税费。以吴中区为例,土地征用过程中每亩土地上缴的税费合计约4万元;土地出让过程中,通过拍卖出让的土地仅上缴契税、土地增值税、白蚁防治费三项合计就接近10万元/亩。

  “与土地转用后巨大的、长期的增长收益相比,失地农民所得到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比重较低。”韩俊称,农民所获得的补偿与土地征用后的巨额增值没有直接关系。

  吴中区2001—2005年土地出让金额分配构成中,农民安置补偿费所占比重为14.05%。如果另按拍卖土地计算,当地土地拍卖价平均为118.5万元/亩,而其中只有3.8万元/亩转入土地基金账户,用来补偿安置失地农民,占比仅为3.2%。

  《调查》显示,在地方政府获得巨额土地收益的同时,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不足以维持农民的现实生活和长远生计。失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一般只能够维持6-7年的基本生活。如果是公益性占地,补偿标准更低,一般只够3-5年的生活费。

  建议设“耕地使用税”

  事实上,国研中心农村部此份调查报告的结论并不鲜见,只是再次实证了各地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失地农民问题。因此,《调查》报告提出的政策建议也首先落脚在“加快征地改革的步伐”。

  如何改革征地制度?《调查》报告给出了一系列建议。首先是缩小征地范围,这一目的通过界定“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来实现。

  “目前,国家征地的‘公共利益’概念模糊,强制性征地范围过宽。”韩俊表示,大量经营性、商业性用地也打着公共利益的名义征地。

  事实上,我国《宪法》与《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土地实行征用。此外,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即凡是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用地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无论是公益性还是商业性用途,都必须请求政府动用征地权,从而满足其用地的需要。

  “但《宪法》和相关法律都未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界定。”韩俊表示,至今,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的实施细则仍然没有出台。

  韩表示,通过明确界定“公共利益”来缩小强制征地的范围,是今后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项目,可以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以此来保证农民获得土地收益。

  此外,《调查》报告提出,通过征收单一的“耕地使用税”,来规范土地税费的使用。

  “大部分土地税费的收取都与耕地的补充与质量建设有关,但到底多少真正用于耕地的保护?”张云华表示,土地征用和出让环节中收取的税费名目繁多,诸多部门都在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并转让过程中分得一杯羹,实际上削弱了政府公共收入形式的规范性。

  “土地税费使用到农业和农村的比重偏低。”张云华称。

  对此,课题组建议将土地征用环节征收的涉及耕地补充与保护的各种税费(耕地占有税、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统一合并为单一的“耕地使用税”,并纳入预算内管理,使之成为财政专门支持农业的一个重要税种,专项用于中低产田改造、农田水利、耕地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

  这一可以用于农业和农村的税费是客观的。课题组测算:税率如果平均设定为土地出让总价的10%,按2003年-2005年的土地出让价款计算(总额19076亿元),每年平均可直接筹集600多亿元的农业投入。

  和农地征用一样,伴随着城镇化的发展,村庄拆迁也成为普遍现象。对此,《调查》报告也给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针对目前发生于各地的“撤村建居”现象,《调查》表示,应明确农民自建房享有城市居民自购房屋的同等权利,获得相应的房屋产权证,允许进入市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