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平区启动2026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本年度最后一批) 各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经研究,即日启动北京市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度安排 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三批进行,第三批材料受理时间为:9月14日--9月24日,申报时间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部门的时间为准。 二、申报企业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23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终止,应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填报后,再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三、认定申报及受理 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知识产权证书(未选择告知承诺制企业需上传)、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文件(电子版)。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应报送《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材料(正本)在受理时间段内向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自行留存一份材料备查。 四、材料报送 (一)电子版材料报送: 申报企业请务必加入QQ群1048323054(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群)(只限申报企业加入本群,中介机构不得入群),需同时提交《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附件1,附件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进行查阅并下载,下同)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 注1:上述两份电子版文件修改为公司名称后,小窗口单独发给群中“区科委-刘志伟”。 注2:请企业务必下载本通知下,附件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进行填报,此表为2026年北京市统一格式,往年旧表不再沿用。 注3:上述两个电子版文件未交的企业无法进行最终统计和评审。 (二)纸质材料报送: 第三批高新申报材料(纸质版一份)只接受现场报送,逾期不予受理,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报送地址: 1.受理点一:区科委--昌平区超前路9号院托管中心(食堂)二层202室 2.受理点二:昌发展公司--回龙观东大街338号AI加速中心(原腾讯众创空间)A座3层会议室,123号电梯上3层 3.受理点三: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8号院西侧红楼 一层大厅 (三)申报咨询: 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30 联系电话:80103635、69745035(区科委) 89784673、89784674(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五、申报要求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及黑名单机制 为加快推进我区高新企业认定评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我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依据《昌平区科技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我委将对开展高新申报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专项登记工作。请各服务机构按照《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见附件3)进行登记。 六、年度报告、更名及账号信息找回 (一)年度报告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含2026年资质到期企业)应于2026年5月31日(星期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企业申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统计调查-我要办理-高企发展情况-数据管理-填报。 (二)更名及重大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应写明是否存在业务变化等情况,如发生变化,应详细说明),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并加盖公章); 2.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等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4.旧名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发送至邮箱gxrd@kw.beijing.gov.cn。文件请注明企业全称,并在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异地搬迁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异地搬迁提交迁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企业迁入申请(写明企业基本信息、高新认定年度及技术领域、高新证书信息、迁出及迁入地、搬迁原因等信息,加盖公章); 2.新旧营业执照(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多次变更名称的企业,需提交所有执照);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其他可证明企业符合高企资质要求或技术亮点的材料,如企业上一年度基本财务数据、研发投入及占比、高新收入及占比、科技人员数量及占比等情况,以及主要技术、获奖、风投或其他企业亮点等。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提交至迁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信息找回 企业如遗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用户名、密码,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单击“企业申报”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界面,选择“忘记密码”,按系统提示重置密码。如企业预留联系人手机号无法使用,请点击“企业用户申诉找回密码”,按系统要求填写企业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 七、其他事项 (一)中介机构 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4.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市财政局网站、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近3年无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监管警示等不良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处罚公示网址:http://www.bicpa.org.cn/p1/cjjl.html和 https://acc.mof.gov.cn,https://czj.beijing.gov.cn/ztlm/xzzfxxzt/xzzfdtxx/xzzfxxxzcf/index.html 税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其上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指国税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中“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下同)应不低于200分。 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时,要认真查询其相关资质及信用等情况,确保所聘用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中介机构是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在承接专项审计业务时要确保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以上企业和中介机构如承诺不实,应承担相关责任。 5.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及本市《关于印发<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财会〔2024〕30号)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审计报告报备验证”模块进行报告报备,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生成的二维码信息放置在审计报告每一页的右下角。 企业应当关注获取的审计报告是否附验证码,并按照以上《通知》中明确的查验方式,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查验审计报告是否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是否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查验网址为https://acc.mof.gov.cn。 按照中税协《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及我市税务师协会《关于京津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化执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业务报备”模块进行业务报告报备,在报备页面生成二维码,将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含有二维码信息页作为报告首页。 企业应聘用符合上述要求的事务所出具相关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等,相关报告未赋码的,不予受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后,应附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其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提供证书编号)。 (二)研发费用归集 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研究费用等数据应客观、准确。 (三)事中事后监管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受理认定及事中事后监管。受理认定过程中,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的企业,将不予受理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对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企业,按政策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称变更、异地迁入、资格取消等事宜均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公示公告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市认定小组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认定小组无关。 单位或个人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异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法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扫描为PDF文件,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署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发送至gaoxinchu@kw.beijing.gov.cn,或拨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监督电话。提出异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内容具体详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 2、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 3、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用户转移到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使用说明 4、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 昌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8月12日
《瞭望》新闻周刊:激活个税收入调节功能
发布时间:2009-05-18 浏览量:170

   

    《瞭望》新闻周刊:激活个税收入调节功能

    个人所得税占中国全部税收收入比重尚低,2008年不足7%,但是由于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对社会收入分配具有很强的调节功能,一直倍受社会各界关注,尤其是对免征额的调整。
  “从整体上来说,目前对调节分配作用有限的分类税制,未来要逐步走向综合所得税制,使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公平原则得到更好的体现,来充分发挥个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结合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管理的举动,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杨志勇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尽管这个方向“难度很大,但如果不去做,永远做不起来。”
  “一个税制越复杂、考虑的东西越多,它就越公平、越合理,反过来看,越简单,征管成本就越低,但是就越不公平,这是一对矛盾。”同样来自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的张斌告诉本刊记者,为了充分发挥个税的调节功能,“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需要找一个符合国情的均衡点。”
  提高“免征额”的调节功能
  近年来财政收入增长过快,居民可支配收入比例相对下降,提高个税免征额的呼声不断。杨志勇认为,提高到多少,对哪些阶层的人群有利,还需要技术分析,不好一概而论,“首先要区分‘起征点’与‘免征额’这两个不同概念,不能将”免征额“视为”起征点“,否则无法区分税法中的一些规定。”
  所谓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即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就要对其全部的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对其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而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大家关注的起征点实质应是免征额,而且只是个人所得中的工薪资金费用所得的免征额问题。”杨志勇介绍说,1980年,中国建立个人所得税制时将免征额确定为800元,2005年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又提高至2000元,“免征额代表的是成本和费用,随着物价水平的提高,免征额应该相应调整。”
  免征额确定的标准除了成本费用之外,还往往与一国的个人所得税定位有关。当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是对少数富人的收入进行调节的时候,免征额往往定得较高。而当个人所得税成为一个对多数人的所得进行调节的税种之后,免征额常常定位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上。
  杨志勇以美国为例,1913年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是3000美元,换算成2005年的美元是57000美元,如此高的免征额,将大多数人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随着美国将个人所得税视为一种财政收入工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扩大了。以2005年为例,免征额仅为3200美元。
  中国个人所得税实际上也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1980年,多数人的月收入只有几十元,根本够不上800元的免征额,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纵然免征额提高了,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群大大超过了1980年的水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已不仅仅是一种调节收入的税种,在很大程度上,它担负了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
  当个人所得税功能发生改变的时候,免征额的调整就受制于更多的条件约束,财政收入约束就是其中之一。“整体来看,目前条件下不对个人所得税对调节收入分配给予太大的希望,有作用但不是最主要的,如果调高的话,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比如提到3000元或者2500元,有些地方个税可能就绝收了。”杨志勇提醒,“这也是为什么进一步调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容易遭到地方政府,特别是经济相对落后的地方政府反对的原因。”
  张斌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对于我国目前个税制度难以发挥收入调节功能也提出类似的担心,“应该看到,我国个人所得税比重偏低,占税收比重不到7%,从量上也限制了个人所得税功能的发挥,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这一比重平均在30%左右。”
  在他看来,在现行税制下,对分类制不进行调整,单一的提高工资薪金的免征额,对个税改革乃至发挥个税调节功能,意义并不大。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下,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流转税是主体。在此之前,消费税进行了一定的调整,比如对高尔夫球、游艇等奢侈品进行征税,起到了一定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
  “但是,增值税收入分配调节的功能比较差,筹集收入的功能比较强。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比较显著,但是其目前占的比重很低。”张斌认为,“所以我们应该适当调高个人所得税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使整个税制更好地发挥收入分配的功能。不仅要关注个人所得税的内部结构,还要关注它在税收结构中的作用。”
  杨志勇强调,在个税占全国税收收入比重低的现实情况下,正好是改革它的时候,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较小。
  综合税制改革仍存障碍
  “现在很多人只关注免征额的问题,事实上,还有另外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专项扣除的问题。”杨志勇举例说,比如,买房子的利息支出,这个肯定算生活支出,怎么抵扣?还有的“上有老下有小”,又怎么扣?还有大笔的医疗费用,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健全,大笔的费用是不是应该抵扣?还有教育支出,这是人力资本的投资过程,怎么抵扣?
  在杨志勇看来,“这些如果抵扣,视野就远远超过了之前仅仅关注免征额的问题。从整体上来说,分类税制对调节分配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未来还是要走向调节功能更有效的综合所得税制。”
  目前我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是分类所得税制,有三大特点:
  其一,源泉扣缴。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代扣代缴。在源泉扣缴下,不以人为单位归集收入。比如,一个人有工资收入3000元,单位按工资薪金扣税,但如果同时有外单位支付的劳务收入2000元,则按劳务征税,不是按5000元来征税,而是分别来征。分类所得税制的征税成本比较低,但对收入来源多样化的人来说,其综合税负可能就比较低。
  其二,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的征收率比较高,而其他性质的所得,如劳务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征收率相对较低。
  其三,由于实行分类所得,不能根据个人或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费用扣除,只能实行分类的标准扣除,一定程度加大了单职工家庭收入的税负。
  张斌解释,所谓标准扣除,比如,一个家庭夫妻双方都有工作,还没有孩子,工资薪金所得每人每月都扣2000元,共4000元。但是,如果有的家庭夫妻双方只有一个人工作,还有孩子,则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只能扣除2000元。
  所以,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相比,其收入分配功能就比较弱。未来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是由分类向综合改进,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这样以个人或家庭来归集收入和规定专项扣除标准,就更能照顾到各方面具体的情况。“
  不过,在杨志勇看来,实施综合征收,目前还存在三大障碍:
  其一,从纳税人的个人信息角度来说,纳税人的收入信息能不能翔实地获得。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管理,这就是一个有利于提供个人信息的措施,应该说是抓住了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牛鼻子”,它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部门加强征管的成本。而且,它是个人所得税制走向更为公平的综合所得税制的必由之路。
  但是,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的规定并不是新规定,早在2005年就已经发出,只是各地的进展情况不一,直到今天也还停留在“推广”的阶段。
  其二,从税务征管部门来看,目前的税收征管事实上是对企业设置的,而不是对个人设置。杨志勇认为,“从现实来看,这是合理的,因为我们个人所得税占的比较低,有成本收益的问题。”
  其三,现在的现金交易太多。这是个全世界的技术难题。像山西煤老板,涉及到几百万、几千万的交易可能都是通过现金,像这样的如何监管?现在已经有了《反洗钱法》,但是如何落实?
  “只要我们做到以下四个方面,综合性征收就有可能得到落实。”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教授安体富指出,一是实行单一税号,不论是企业扣税还是个人扣税都在这个税号上留下记录,实行税号和个人或企业挂钩的制度;二是收入完全货币化,公司奖励的各种福利都要用货币量化后缴纳税款;三是加强现金管理,大额支付都是要通过银行转账进行非现金结算,而我国的偷、漏税主要是现金偷漏;四是税务局应和企业、海关、安全部门、工商部门、证交所联网,掌握个人、企业的收入情况。
  “上述四条做到的话,实际上我们可以进行综合征收,这样既能够充分发挥个税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另外也能够使个税大幅度增长。”安体富预计,“甚至有可能会翻番地往上涨。”
  改革需要突破口
  “也许存在一个最优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但任何一国只能实行适合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杨志勇仍以2005年就开始的全员全额申报至今处于艰难“推广”状态为戒,“如果制度的设计超越国情,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那么看上去很美的制度所带来的只是坏的示范作用。”
  除了担心在当前金融危机影响下经济还未走出低迷的时候,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完善与积极财政政策目标落实之间仍可能需要权衡取舍外,杨志勇指出,“我们还不得不考虑一个征管效率问题。个税的现实是提供的收入不多,却是一个需要投下大量金钱和时间精力的税种。其中的成本效益比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应当做好税收公平与征收成本之间的平衡。”
  除了要解决好信息联网问题和完善征信系统问题外,更重要的是要求政府部门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在张斌看来,还有很多体制层面类似的具体问题,需要解决突破方向。比如,考虑到人力资源在全国的自由流动,以及个人所得可能来源于多个地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应实现全国联网,如果实行综合所得税制,还涉及到不同地区的税收划分问题。
  “个人所税制由分类向综合转变的过程中,前期的投入比较大,可能还有一个适应的过程,包括一开始运行的磨合,可能遇到的困难要估计足。”杨志勇提醒,“否则,大家可能会觉得还不如从前,出现倒退。数据库的建立,需要花大量精力。另外,新的运行方式跟每个家庭都有密切关系,工作要考虑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