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平区启动2026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本年度最后一批) 各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经研究,即日启动北京市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度安排 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三批进行,第三批材料受理时间为:9月14日--9月24日,申报时间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部门的时间为准。 二、申报企业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23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终止,应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填报后,再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三、认定申报及受理 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知识产权证书(未选择告知承诺制企业需上传)、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文件(电子版)。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应报送《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材料(正本)在受理时间段内向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自行留存一份材料备查。 四、材料报送 (一)电子版材料报送: 申报企业请务必加入QQ群1048323054(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群)(只限申报企业加入本群,中介机构不得入群),需同时提交《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附件1,附件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进行查阅并下载,下同)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 注1:上述两份电子版文件修改为公司名称后,小窗口单独发给群中“区科委-刘志伟”。 注2:请企业务必下载本通知下,附件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进行填报,此表为2026年北京市统一格式,往年旧表不再沿用。 注3:上述两个电子版文件未交的企业无法进行最终统计和评审。 (二)纸质材料报送: 第三批高新申报材料(纸质版一份)只接受现场报送,逾期不予受理,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报送地址: 1.受理点一:区科委--昌平区超前路9号院托管中心(食堂)二层202室 2.受理点二:昌发展公司--回龙观东大街338号AI加速中心(原腾讯众创空间)A座3层会议室,123号电梯上3层 3.受理点三: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8号院西侧红楼 一层大厅 (三)申报咨询: 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30 联系电话:80103635、69745035(区科委) 89784673、89784674(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五、申报要求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及黑名单机制 为加快推进我区高新企业认定评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我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依据《昌平区科技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我委将对开展高新申报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专项登记工作。请各服务机构按照《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见附件3)进行登记。 六、年度报告、更名及账号信息找回 (一)年度报告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含2026年资质到期企业)应于2026年5月31日(星期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企业申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统计调查-我要办理-高企发展情况-数据管理-填报。 (二)更名及重大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应写明是否存在业务变化等情况,如发生变化,应详细说明),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并加盖公章); 2.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等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4.旧名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发送至邮箱gxrd@kw.beijing.gov.cn。文件请注明企业全称,并在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异地搬迁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异地搬迁提交迁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企业迁入申请(写明企业基本信息、高新认定年度及技术领域、高新证书信息、迁出及迁入地、搬迁原因等信息,加盖公章); 2.新旧营业执照(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多次变更名称的企业,需提交所有执照);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其他可证明企业符合高企资质要求或技术亮点的材料,如企业上一年度基本财务数据、研发投入及占比、高新收入及占比、科技人员数量及占比等情况,以及主要技术、获奖、风投或其他企业亮点等。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提交至迁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信息找回 企业如遗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用户名、密码,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单击“企业申报”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界面,选择“忘记密码”,按系统提示重置密码。如企业预留联系人手机号无法使用,请点击“企业用户申诉找回密码”,按系统要求填写企业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 七、其他事项 (一)中介机构 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4.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市财政局网站、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近3年无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监管警示等不良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处罚公示网址:http://www.bicpa.org.cn/p1/cjjl.html和 https://acc.mof.gov.cn,https://czj.beijing.gov.cn/ztlm/xzzfxxzt/xzzfdtxx/xzzfxxxzcf/index.html 税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其上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指国税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中“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下同)应不低于200分。 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时,要认真查询其相关资质及信用等情况,确保所聘用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中介机构是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在承接专项审计业务时要确保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以上企业和中介机构如承诺不实,应承担相关责任。 5.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及本市《关于印发<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财会〔2024〕30号)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审计报告报备验证”模块进行报告报备,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生成的二维码信息放置在审计报告每一页的右下角。 企业应当关注获取的审计报告是否附验证码,并按照以上《通知》中明确的查验方式,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查验审计报告是否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是否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查验网址为https://acc.mof.gov.cn。 按照中税协《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及我市税务师协会《关于京津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化执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业务报备”模块进行业务报告报备,在报备页面生成二维码,将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含有二维码信息页作为报告首页。 企业应聘用符合上述要求的事务所出具相关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等,相关报告未赋码的,不予受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后,应附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其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提供证书编号)。 (二)研发费用归集 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研究费用等数据应客观、准确。 (三)事中事后监管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受理认定及事中事后监管。受理认定过程中,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的企业,将不予受理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对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企业,按政策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称变更、异地迁入、资格取消等事宜均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公示公告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市认定小组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认定小组无关。 单位或个人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异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法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扫描为PDF文件,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署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发送至gaoxinchu@kw.beijing.gov.cn,或拨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监督电话。提出异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内容具体详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 2、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 3、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用户转移到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使用说明 4、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 昌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8月12日
房地产税费改革刍议
发布时间:2009-05-07 浏览量:183

房地产税费改革刍议

来源:资源网 作者:常志强

    房地产税又称物业税或不动产税,主要是征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保有者每年都按物业评估价值缴付一定税款。完善的现代税收制度应当包括所得课税、商品课税和财产课税这三大体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住房体制的变化,我国的所得税和商品税已经比较完善了,但是财产税主要的构成部分即是房地产税或称不动产税目前还处于空白状态。开征房地产税将是我国房地产税制的重大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政府部门﹑各个行业﹑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必须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确保房地产税费的改革稳步推行,确保人民生活不会因房地产税费改革而受到较大影响。

    《****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并进一步明确了“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房地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中国城市经济学会副会长刘维新说:“房地产税(物业税)的开征并不是单一的税费改革,而是涉及到土地使用制度、市场调控手段、住宅建设方式等多方面的一场深刻的变革。” 财政部副部长王军22日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09年会上表示,当前还要调整和完善消费住房体制,研究完善房产税制度,研究和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这表明了国家对房地产税费改革的高度重视,开征房地产税是大势所趋。

    对于房地产税费改革的实施方案,有的主张将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等项税费,将改由不动产承租人或保有者以后每年缴纳,其应缴纳的税值随着不动产市值的升高而提高。有的则认为土地出让金不应当合并到房地产税中,理由是土地出让金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而房地产税收主要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的再分配。如果将土地出让金也划入到房地产税收中的话,这就造成了“以税代租”的现象,名不正言不顺,不利于税收的正常进行。笔者认为从完善税制的角度来看,土地出让金就不应当划入房地产税收中,而应当单独收取,至于一次性收取还是按年来收取的话,一次性征收可以有效的降低成本,而按年来收取的话可能会加大收取的成本,但是对于地方财政的可持续发展是有益的。

    当前我国确立的18亿亩耕地的红线不容逾越,地方政府可供出让的土地越来越少,按年收取土地出让金可以使地方政府避免“寅吃卯粮”的行为,实现地方财政的可持续发展。当然,如果将现行的土地出让金按年来收缴的话,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地方的财政收入,财政收入的减少也就相应的降低了地方政府用于公共事业的投入力度。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做到从长远着手,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确保地方公共事业的良性发展,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从而实现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房地产税费改革的实施,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的扩大,更好的体现税收的公平性;有助于减少房地产投机行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挥,更好的体现税收的宏观调控性;有助于简化税种,优化结构,达到明租﹑正税﹑清费的目的。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显著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城市人民的恩格尔系数呈现逐步下降的趋势,个人的财富大多以不动产的形式保存下来。富人可以拥有多套的房地产,收入少的人只能靠租房来维持生计,由于房地产具有保值增值的效应,这样的话就产生了马太效应。对于房地产的增值部分,国家没有参与其中的再分配,这样就造成了税收的大量流失,同时促使了贫富差距的扩大,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房地产税收的开征,可以扭转目前房地产“重流转﹑轻保有”的局面,降低了消费者买房的门槛,增加了房地产保有阶段的成本,这样的话就增加房地产投机的风险,容易减少房地产投机行为,促使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发展。我国现阶段直接与房地产有关的税费主要是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契税,同时房地产企业开发时还需要缴纳是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此外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各种费用各种各样。房地产税费改革有助于改变税费繁杂,征收不合理的局面,这样就可以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现阶段我国房产税征收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对于征收范围是否应当扩大,绝大部分人认为目前征税范围过窄,应当扩大到广大的农村,实行城乡统一的房产税收制度。但是我国目前城乡差距是比较大的,随着建筑材料的价格上涨,农民辛辛苦苦赚来的钱也许盖一座房子以后就所剩无几了,再考虑到农民子女上学﹑医疗事故等方面对其收入的削减,如果再对其每年征收房产税的话,农民的负担势必将会再有所增加,影响到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内资企业一样缴纳房产税,这就解决了长期以来我国房产税内外有别的局面,有助于各企业公平竞争。房地产税费改革涉及面广﹑影响力大,这就需要国家以专门立法的形式来加以规范,而不是停留在依靠规章制度的层面上,这样才可以体现出房地产税费改革的严肃性﹑重要性。这就要求我国的立法机关从长远角度,审时度势,科学规划,早日实现房地产税法的建立。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科学发展观这个主题,要求经济社会在发展过程中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先导产业﹑支柱产业,房地产业能否健康稳定发展,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要求国家必须加大对其进行宏观调控,防止经济过快增长导致经济泡沫的产生。房地产税费改革的实施将有助于国家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