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平区启动2026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本年度最后一批) 各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经研究,即日启动北京市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度安排 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三批进行,第三批材料受理时间为:9月14日--9月24日,申报时间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部门的时间为准。 二、申报企业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23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终止,应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填报后,再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三、认定申报及受理 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知识产权证书(未选择告知承诺制企业需上传)、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文件(电子版)。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应报送《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材料(正本)在受理时间段内向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自行留存一份材料备查。 四、材料报送 (一)电子版材料报送: 申报企业请务必加入QQ群1048323054(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群)(只限申报企业加入本群,中介机构不得入群),需同时提交《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附件1,附件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进行查阅并下载,下同)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 注1:上述两份电子版文件修改为公司名称后,小窗口单独发给群中“区科委-刘志伟”。 注2:请企业务必下载本通知下,附件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进行填报,此表为2026年北京市统一格式,往年旧表不再沿用。 注3:上述两个电子版文件未交的企业无法进行最终统计和评审。 (二)纸质材料报送: 第三批高新申报材料(纸质版一份)只接受现场报送,逾期不予受理,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报送地址: 1.受理点一:区科委--昌平区超前路9号院托管中心(食堂)二层202室 2.受理点二:昌发展公司--回龙观东大街338号AI加速中心(原腾讯众创空间)A座3层会议室,123号电梯上3层 3.受理点三: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8号院西侧红楼 一层大厅 (三)申报咨询: 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30 联系电话:80103635、69745035(区科委) 89784673、89784674(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五、申报要求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及黑名单机制 为加快推进我区高新企业认定评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我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依据《昌平区科技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我委将对开展高新申报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专项登记工作。请各服务机构按照《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见附件3)进行登记。 六、年度报告、更名及账号信息找回 (一)年度报告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含2026年资质到期企业)应于2026年5月31日(星期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企业申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统计调查-我要办理-高企发展情况-数据管理-填报。 (二)更名及重大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应写明是否存在业务变化等情况,如发生变化,应详细说明),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并加盖公章); 2.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等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4.旧名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发送至邮箱gxrd@kw.beijing.gov.cn。文件请注明企业全称,并在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异地搬迁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异地搬迁提交迁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企业迁入申请(写明企业基本信息、高新认定年度及技术领域、高新证书信息、迁出及迁入地、搬迁原因等信息,加盖公章); 2.新旧营业执照(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多次变更名称的企业,需提交所有执照);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其他可证明企业符合高企资质要求或技术亮点的材料,如企业上一年度基本财务数据、研发投入及占比、高新收入及占比、科技人员数量及占比等情况,以及主要技术、获奖、风投或其他企业亮点等。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提交至迁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信息找回 企业如遗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用户名、密码,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单击“企业申报”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界面,选择“忘记密码”,按系统提示重置密码。如企业预留联系人手机号无法使用,请点击“企业用户申诉找回密码”,按系统要求填写企业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 七、其他事项 (一)中介机构 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4.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市财政局网站、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近3年无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监管警示等不良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处罚公示网址:http://www.bicpa.org.cn/p1/cjjl.html和 https://acc.mof.gov.cn,https://czj.beijing.gov.cn/ztlm/xzzfxxzt/xzzfdtxx/xzzfxxxzcf/index.html 税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其上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指国税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中“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下同)应不低于200分。 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时,要认真查询其相关资质及信用等情况,确保所聘用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中介机构是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在承接专项审计业务时要确保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以上企业和中介机构如承诺不实,应承担相关责任。 5.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及本市《关于印发<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财会〔2024〕30号)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审计报告报备验证”模块进行报告报备,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生成的二维码信息放置在审计报告每一页的右下角。 企业应当关注获取的审计报告是否附验证码,并按照以上《通知》中明确的查验方式,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查验审计报告是否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是否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查验网址为https://acc.mof.gov.cn。 按照中税协《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及我市税务师协会《关于京津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化执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业务报备”模块进行业务报告报备,在报备页面生成二维码,将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含有二维码信息页作为报告首页。 企业应聘用符合上述要求的事务所出具相关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等,相关报告未赋码的,不予受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后,应附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其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提供证书编号)。 (二)研发费用归集 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研究费用等数据应客观、准确。 (三)事中事后监管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受理认定及事中事后监管。受理认定过程中,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的企业,将不予受理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对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企业,按政策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称变更、异地迁入、资格取消等事宜均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公示公告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市认定小组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认定小组无关。 单位或个人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异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法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扫描为PDF文件,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署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发送至gaoxinchu@kw.beijing.gov.cn,或拨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监督电话。提出异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内容具体详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 2、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 3、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用户转移到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使用说明 4、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 昌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8月12日
施工企业成本核算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09-04-25 浏览量:178

    一、成本核算的任务和要求:

  (一)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工程预算定额和施工预算、成本计划,核算施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计算工程和产品、作业、材料的实际成本,及时提供可靠的成本报告和有关资料,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企业必须加强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清查、盘点制度;建立、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和工程量统计制度;制定或修订工时、材料、费用等各项内部清耗定额以及材料、结构件、作业、劳务的内部结算价格;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

  (三)企业必须按季计算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月计算;内部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机械施工和运输单位以及材料供应部门,应按月计算产品、作业和材料成本。计入当期工程、产品、作业和材料成本的材料消耗和费用开支,应与工程、产品、作业量和材料采购数量的起讫日期一致,不得提前或延后。

  (四)企业必须根据计算期内已完工程、完工产品、已完作业和材料采购的数量以及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计算工程、产品、作业和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得以估计成本、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五)企业进行成本核算时,其实际成本的核算范围、项目设置和计算口径,应与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施工图预算、施工预算或成本计划取得一致。投标承包和投资包干的工程,其实际成本的核算范围、项目设置和计算口径,应与按中标价或合同价编制的施工预算取得一致。

  (六)企业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算成本。凡是当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当期成本;凡不属于当期成本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应计入当期成本。当期一次支付或发生数额较大、受益期较长的费用,可以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七)必须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成本的界限;未完施工成本与已完工程成本的界限;在产品成本与产成品成本的界限;承包工程成本与专项工程成本的界限。

  (八)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对施工、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必须设置必要的帐册,以审核无误、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按照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费用项目和单位、部门进行核算,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九)企业成本核算中的各种处理方法,包括材料的计价,材料成本差异的调整,周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用的分配,已完工程和未完施工、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成本计算,以及销售产品成本的计算等等,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任意变更。如需变更,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变更的原其对成本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在当期的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十)企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国营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为成本核算提供真实可靠的有关资料,配合成本核算部门做好成本核算工作。

  二、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的核算:

  (一)成本核算对象

  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施工组织的特点、承包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加强成本管理的要求,确定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核算对象。

  1.建筑安装工程一般应以每一独立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单位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

  2.一个单位工程由几个施工单位共同施工时,各施工单位都应以同一单位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各自核算自行完成的部分。

  3.规模大、工期长的单位工程,可以将工程划分为若干部位,以分部位的工程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4.同一建设项目,由同一个单位施工、同一施工地点、同一结构类型、开竣工时间相接近的若干个单位工程,可以合并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5.改建、扩建的零星工程,可以将开竣工时间相接近、属于同一建设项目的各个单位工程,合并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6.土石方工程、打桩工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以一个单项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或将同一施工地点的若干个工程量较小的单项工程合并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二)成本项目

  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由直接费和管理费组成。一般应当设置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五个成本项目。

  1.人工费:包括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给施工过程中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工人以及在施工现场直接为工程制作构件和运料、配料等工人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和应计入成本的各种奖金。

  2.材料费:包括在施工过程中所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结构件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其他材料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费和租赁费。

  3.机械使用费:包括施工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使用外单位施工机械的租赁费,以及按照规定支付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

  4.其他直接费:包括施工现场直接耗用的水、电、蒸汽等费用,施工现场发生的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铁路、公路工程行车干扰费,送电工程干扰通讯保护措施费,特殊工程技术培训费等。

  上述各项其他直接费,在预算定额中,如果分别列入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项目的,企业也应分别在相应的成本项目中核算。

  5.管理费:包括企业为组织管理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工作人员工资、生产工人辅助工资、应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及工会经费、办公费、差旅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职工教育经费、利息支出、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以及定额测定、预算编制、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现场照明等其他费用。

  企业可以根据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对上述成本项目作适当增减和合并。如使用结构件较多的工程,可以单列“结构件”成本项目,等等。

  (三)生产费用的汇集和分配

  1.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和应计入成本的奖金,耗用的各种材料,使用自有的和租入的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的费用,应当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手续完备的凭证和资料,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等成本项目内进行汇集,直接计入或按规定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

  2.生产工人的计件工资,直接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计时工资应按实际工时或定额工时进行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工资性津贴和按照规定应计入成本的各种奖金,比照计件和计时工资的分配方法,直接计入或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

  支付给分包单位的人工费,直接计入该分包工程的“人工费”成本项目。

  3.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各种材料,凡能够确定受益成本核算对象的,应直接计入受益的成本核算对象;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使用的材料,应确定合理的分配标准,在受益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租用周转材料的租赁费,应直接计入受益的成本核算对象。使用自有周转材料的摊销价值,应按规定的摊销方法一次或分次计入受益的成本核算对象。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在计算工程成本时,必须将耗用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材料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一般应当按照材料类别进行核算,不能将所有材料都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材料的类别由主管部门或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加强管理的要求自行确定。

  材料成本差异的计算期必须与成本计算期相同,按期分摊,不得在年末一次计算。耗用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除委托外部加工材料可以按上期的差异率计算外,都应使用当期的实际差异率。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耗用材料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分批实际法”中选定一种。

  施工现场储备的材料,应当作为企业库存材料处理,不得计入成本。实际耗用的材料,必须按成本计算期内实际耗用的数量计算,不得以领代用。已领未用的材料,下期不用的,应及时办理退料手续;下期继续使用的,要办理“假退料”手续。

  工程竣工后,应将剩余材料退回仓库,已经计入工程成本的,要冲减成本。现场回收可利用的废料,按可利用价值或回收价值,冲减成本。

  4.租用施工机械支付的租赁费,凡能确定受益成本核算对象的,应直接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受益的,应确定合同的分配标准,在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自有施工机械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一定的方法在各有关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一般只包括直接费,不包括管理费。实际发生的管理费,直接列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管理费”项目。

  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辅助设施和进出场费,应直接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机械使用费”项目。

  5.施工生产过程中实际支付的其他直接费,能分清受益对象的,应直接计入受益成本核算对象的“其他直接费”项目;与若干个成本核算对象有关的,应按规定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

  6.各项管理费用,应分别管理部门和规定的费用项目进行汇集,将属于应由工程成本负担的部分,采取合理的分配方法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管理费”项目。

  7.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应按《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按月提取,并按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和部门进行分配。属于工程成本负担的,应按不同的成本核算对象分配计入“机械使用费”和“管理费”项目;属于工业生产、辅助生产、材料采购、专项工程等成本负担的,应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和标准,分别计入有关成本项目和核算对象。

  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要严格分清大修理费用和经常性中小修理费用。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应按规定的提取率按月提取大修理基金,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实际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提取的大修理基金中开支。实际发生的中小修理费用,一次或分次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

  8.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应按规定的摊销方法,一次或分次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管理费”项目。低值易耗品报废时的残值和向过失人收回的赔偿款,应冲减当期摊销数。

  9.对一次支付、分期摊入成本的费用,应在费用支出时列作待摊费用,并分别费用项目,按受益期限确定分摊额,分期摊入成本,不得多摊、少摊或不摊。分摊期限一般为12个月,最长不得超过2年。

  对于应由本期成本负担而在以后月价支付的费用,应在本期提取时,列作预提费用,并分别费用项目计入本期成本,不得多提、少提或不提。预提费用与实际发生数差异较大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额,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不得保留余额。因特殊情况必须保留余额的,应在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并由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项目、内容,要按照规定加强管理。一切不属于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范围的支出,不得作为待摊费用或预提费用处理。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一般内容规定如下:

  (1)一次发生数额较大的大型施工机械安装、折卸、辅助设施和进出场费;

  (2)一次发生数额较大的砂石开采剥土费;

  (3)新建单位一次大量领用低值易耗品的摊销;

  (4)按照规定应分期计入工程成本的技术转让费,包括许可证费、专利费、设计费以及为掌屋引进技术发生的有关费用;

  (5)在施工、生产经营活动中支付数额较大的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咨询费;

  (6)一次支付的财产保险费;

  (7)一次支付数额较大的劳动力招募费、职工探亲路费和探亲期间的工资;

  (8)一次支付数额较大的职工冬煤补贴;

  (9)预付报刊订阅费;

  (10)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支出;

  (11)预提收尾工程费用;

  (12)其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

  10.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所属非独立核算的辅助生产车间、单位或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按不同的车间、单位或部门和成本核算对象(如各种自制材料、劳务的种类等)以及自行规定的成本项目进行汇集,并按照规定的分配方法全部分配给各受益单位。

  辅助生产车间、单位或部门为本单位的施工生产和管理部门提供的材料和劳务,不负担管理费用、但对外单位、本企业基建部门和其他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专项工程和福利事业单位销售材料和提供劳务,均应负担管理费用。

  (四)未完施工、已完工程和竣工工程成本

  1.企业必须照规定的成本计算期计算未完施工、已完工程和竣工工程的实际成本。

  2.企业在期末应对未完施工进行盘点,按照预算定额规定的工序,折合成已完分部分项工程量;再根据分部分项工程的预算单价计算期末未完施工成本。

  期末未完施工成本一般不负担管理费。如果期末未完施工成本数额较大,并且期初、期末的数量相差很大的,则应分摊管理费。

  未完施工工程量占当期全部工程量的比重很小,或期初、期末数量相差不大的,可以不计算未完施工成本。

  3.本期已完工程实际成本根据期初未完施工成本、本期实际发生的生产费用和期末未完施工成本进行计算。

  4.工程竣工后,企业应当根据成本记录汇集的各项生产费用,核算自开工起至竣工止的全部工程实际成本。

  三、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产品、作业和材料成本核算:

  (一)工业企业产品成本的核算

  1.内部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如预制构件厂、木材加工厂、机械修造厂等),可以根据生产特点和成本管理的要求;按照下列方法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1)生产一种或几种产品的,以产品品种为成本核算对象;

  (2)分批、单件生产的产品,以每批或每件产品为成本核算对象;

  (3)多步骤连续加工的产品,以每种产品及各生产步骤为成本核算对象;

  (4)产品规格繁多的,可将产品结构、耗用原材料和工艺过程基本相同的各种产品适当合并,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2.内部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一般应当设置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管理费五个成本项目。

  (1)人工费:包括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和按照规定应计入成本的各种奖金;

  (2)材料费:包括构成产品实体的主要材料和有助于产品形成的其他材料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数;

  (3)机械使用费:包括机械设备所耗用的燃料、动力费以及机械设备的折旧费、大修理费和经常修理费;

  (4)其他直接费:包括停工损失、废品损失等;

  (5)管理费:包括组织管理产品生产所发生的各项管理费。

  3.内部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应比照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核算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成本项目和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和分配各项生产费用。并根据在产品实际结存数量,以及完工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数量,计算在产品和产成品成本。

  在产品数量较多而且各月之间很不稳定的,月末应按在产品的完工程度折合为约当产量,再根据约当产量与完工产品数量的比例,计算在产品和完工产品的成本。

  定额管理比较健全的工业企业,可以根据在产品的结存数量和各种消耗定额,计算在产品成本,再根据全部实际成本扣除在产品成本,计算产成品成本;或者按在产品和产成品全部定额成本与实际成本的比例,计算在产品和产成品成本。

  按批投产、分次完成的产品,月末计算成本时,产成品的成本,可暂按定额成本或同种产品最近一期的实际成本计算,该批产品的总成本扣除产成品成本,即为在产品成本。全部产品完工以后,再计算全部产品的成本。

  在产品数量较少或期初期末在产品数量基本相等的,可以不计算在产品成本。当期发生的生产费用,全部作为产成品的成本。

  (二)机械施工和运输单位作业成本的核算

  1.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施工和运输单位(如机械站、运输队等)一般应以施工机械或运输设备的种类(大型机械设备以单机或机组,小型机械设备以类别)为成本核算对象。

  2.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施工和运输单位一般应当设置人工费、燃料及动力费、折旧及修理费、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五个成本项目。

  (1)人工费:包括驾驶人员、操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和按照规定应计入成本的各种奖金;

  (2)燃料及动力费:包括施工机械或运输设备运转所耗用的燃料、动力等费用;

  (3)折旧及修理费:包括按照规定对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实际发生的经常性中小修理费,以及更换工具、部件的价值;

  (4)其他直接费:包括润滑及擦拭材料和其他材料的费用以及预算定额所规定的其他直接费,如养路费、港口费、过渡费、过闸费、机械搬运、安装、拆卸及辅助设施费等;

  (5)管理费:包括为组织管理机械施工和运输作业所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

  3.各项机械施工和运输作业的生产费用,应比照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核算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成本项目和成本核算对象进行汇集和分配,计算各成本核算对象的实际成本。

  根据各成本核算对象的实际成本和实际完成的作业量计算作业的单位成本。

  机械施工作业以台班为单位计算单位成本;运输作业以台班或吨公里为单位计算单位成本。

  (三)材料供应部门材料成本的核算

  1.材料供应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法确定材料成本核算对象:

  (1)比重大、价值高的材料,以材料的种类或规格为成本核算对象。

  (2)品种繁多、价值较低,而且比重很小的材料,可以将不同类别的材料适当合并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2.材料供应部门一般应当设置买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三个成本项目。

  (1)买价:包括购入材料的原价和供销部门手续费;

  (2)运杂费:包括自购买地运至工地(施工现场堆存材料的地点)或仓库所发生的包装、运输、装卸及合理的运输损耗等费用;

  (3)采购保管费:包括为组织材料采购、供应和保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采购和保管人员的工资、应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及工会经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材料整理及零星运费、材料盘亏及毁损等。采购保管费的内容应与国家规定的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所列费用项目相一致。

  3.材料供应部门在组织材料采购、供应和保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比照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成本项目和成本核算对象,进行汇集和分配,计算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材料的买价和供销部门手续费,应按材料的规格、种类直接计入材料成本。

  各种运杂费,应由某一种规格、种类材料负担的,应直接计入;应由几种规格、种类材料共同负担的,应按材料的重量、体积或买价的比例分配计入。

  各种采购保管费,应按规定的方法,分配计入材料成本。

  四、成本核算的组织:

  (一)企业应当根据成本管理和内部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建立相应的成本核算组织体系,加强成本核算工作的领导,配备必要的成本核算人员,认真开展成本核算工作,并实行成本核算责任制。

  (二)实行公司、工区、施工队三级成本核算的企业,施工队(或车间,下同)根据工区(或工程处、厂,下同)下达的成本指标,结合施工生产过程的特点和经济责任制的要求,核算工程、产品、作业的直接费用,或包括管理费在内的实际成本,按时向工区提供成本核算资料。工区汇总核算工程、产品、作业的实际成本。公司汇总核算全部工程、产品、作业的实际成本。

  实行公司、施工队两级成本核算的企业,施工队核算工程、产品、作业的直接费用或实际成本,按时向公司提供成本核算资料。公司汇总核算全部工程、产品、作业的实际成本。

  实行公司集中核算成本的小型企业,施工队按时向公司提供成本核算资料,由公司核算全部工程、产品和作业的实际成本。

  (三)企业应当按照费用归口管理的要求,核算各职能部门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严格控制费用开支。

  (四)企业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班组经济核算,本着干什么、管什么、算什么的要求,采用简使可行的核算形式和方法,核算班组或个人直接掌握的单项消耗指标。

  企业在做好工程、产品、作业和材料成本核算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企业,应当结合投标承包、投资包干、内部分级承包等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的需要,核算各种专项成本,加强成本考核,不断降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