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平区启动2026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本年度最后一批) 各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经研究,即日启动北京市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度安排 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三批进行,第三批材料受理时间为:9月14日--9月24日,申报时间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部门的时间为准。 二、申报企业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23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终止,应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填报后,再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三、认定申报及受理 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知识产权证书(未选择告知承诺制企业需上传)、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文件(电子版)。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应报送《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材料(正本)在受理时间段内向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自行留存一份材料备查。 四、材料报送 (一)电子版材料报送: 申报企业请务必加入QQ群1048323054(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群)(只限申报企业加入本群,中介机构不得入群),需同时提交《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附件1,附件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进行查阅并下载,下同)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 注1:上述两份电子版文件修改为公司名称后,小窗口单独发给群中“区科委-刘志伟”。 注2:请企业务必下载本通知下,附件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进行填报,此表为2026年北京市统一格式,往年旧表不再沿用。 注3:上述两个电子版文件未交的企业无法进行最终统计和评审。 (二)纸质材料报送: 第三批高新申报材料(纸质版一份)只接受现场报送,逾期不予受理,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报送地址: 1.受理点一:区科委--昌平区超前路9号院托管中心(食堂)二层202室 2.受理点二:昌发展公司--回龙观东大街338号AI加速中心(原腾讯众创空间)A座3层会议室,123号电梯上3层 3.受理点三: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8号院西侧红楼 一层大厅 (三)申报咨询: 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30 联系电话:80103635、69745035(区科委) 89784673、89784674(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五、申报要求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及黑名单机制 为加快推进我区高新企业认定评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我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依据《昌平区科技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我委将对开展高新申报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专项登记工作。请各服务机构按照《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见附件3)进行登记。 六、年度报告、更名及账号信息找回 (一)年度报告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含2026年资质到期企业)应于2026年5月31日(星期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企业申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统计调查-我要办理-高企发展情况-数据管理-填报。 (二)更名及重大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应写明是否存在业务变化等情况,如发生变化,应详细说明),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并加盖公章); 2.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等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4.旧名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发送至邮箱gxrd@kw.beijing.gov.cn。文件请注明企业全称,并在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异地搬迁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异地搬迁提交迁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企业迁入申请(写明企业基本信息、高新认定年度及技术领域、高新证书信息、迁出及迁入地、搬迁原因等信息,加盖公章); 2.新旧营业执照(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多次变更名称的企业,需提交所有执照);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其他可证明企业符合高企资质要求或技术亮点的材料,如企业上一年度基本财务数据、研发投入及占比、高新收入及占比、科技人员数量及占比等情况,以及主要技术、获奖、风投或其他企业亮点等。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提交至迁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信息找回 企业如遗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用户名、密码,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单击“企业申报”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界面,选择“忘记密码”,按系统提示重置密码。如企业预留联系人手机号无法使用,请点击“企业用户申诉找回密码”,按系统要求填写企业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 七、其他事项 (一)中介机构 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4.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市财政局网站、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近3年无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监管警示等不良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处罚公示网址:http://www.bicpa.org.cn/p1/cjjl.html和 https://acc.mof.gov.cn,https://czj.beijing.gov.cn/ztlm/xzzfxxzt/xzzfdtxx/xzzfxxxzcf/index.html 税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其上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指国税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中“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下同)应不低于200分。 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时,要认真查询其相关资质及信用等情况,确保所聘用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中介机构是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在承接专项审计业务时要确保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以上企业和中介机构如承诺不实,应承担相关责任。 5.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及本市《关于印发<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财会〔2024〕30号)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审计报告报备验证”模块进行报告报备,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生成的二维码信息放置在审计报告每一页的右下角。 企业应当关注获取的审计报告是否附验证码,并按照以上《通知》中明确的查验方式,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查验审计报告是否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是否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查验网址为https://acc.mof.gov.cn。 按照中税协《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及我市税务师协会《关于京津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化执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业务报备”模块进行业务报告报备,在报备页面生成二维码,将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含有二维码信息页作为报告首页。 企业应聘用符合上述要求的事务所出具相关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等,相关报告未赋码的,不予受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后,应附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其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提供证书编号)。 (二)研发费用归集 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研究费用等数据应客观、准确。 (三)事中事后监管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受理认定及事中事后监管。受理认定过程中,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的企业,将不予受理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对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企业,按政策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称变更、异地迁入、资格取消等事宜均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公示公告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市认定小组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认定小组无关。 单位或个人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异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法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扫描为PDF文件,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署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发送至gaoxinchu@kw.beijing.gov.cn,或拨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监督电话。提出异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内容具体详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 2、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 3、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用户转移到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使用说明 4、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 昌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8月12日
纳税风险评估业务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6-04-21 浏览量:25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纳税风险评估服务执业行为,明确纳税风险评估业务标准,根据《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税务师执行纳税风险评估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纳税风险评估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被评估单位涉税事项及相关信息资料分析论证,筛查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涉税事项,分析由此可能形成的税务违法处罚风险,以及未能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形成的财务损失风险,并提供风险应对咨询的服务行为。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税务师执行纳税风险评估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税务师执行纳税风险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税务师执业规范要求,依法从业;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性原则。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税务师提供纳税风险评估业务,应当根据相关的信息资料,客观地反映经济事项和涉税业务本质,避免主观臆断。

(三)相关性原则。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税务师提供纳税风险评估业务所依据的信息资料,应当能够直接证明涉税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纳税风险评估的目的,是防范涉税事项合法性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

第二章业务承接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纳税风险评估业务,应当按照《税务师业务承接规则》的规定,对纳税风险评估业务进行初步了解,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了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了解、掌握纳税风险评估的外部环境;

(二)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实施纳税风险评估业务的能力;

(三)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

(四)其他相关因素。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初步调查和了解,认为本所具备纳税风险评估业务条件后,应当与委托人就业务约定条款进行沟通,避免双方对纳税风险评估服务的性质、责任义务划分和风险承担的理解产生分歧。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确定承接纳税风险评估业务。

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纳税风险评估业务委托的,应当根据《涉税业务约定规则》的规定,与委托人签订《纳税风险评估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纳税风险评估业务约定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并经双方签字盖章。

第十条《纳税风险评估业务约定书》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纳税风险评估服务的目的和评估范围;

(二)纳税风险评估的时间限制;

(三)纳税风险评估业务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四)委托人对纳税风险评估业务的配合义务;

(六)受托人利用其他专家工作的安排;

(七)纳税风险评估事项的法律、经济风险承担和争议处理;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三章业务计划

第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纳税风险评估业务后,应当指派能够胜任的税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并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具体承办纳税风险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纳税风险评估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税务师业务计划规则》的规定,综合考虑纳税风险评估业务的复杂程度、时间要求、风险状况等因素,制定纳税风险评估业务计划。

第十三条纳税风险评估计划包括业务总体计划、具体计划和质量控制等。

(一)总体计划。包括纳税风险评估业务的原则、范围、目标、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

(二)具体计划。包括纳税风险评估业务程序、时间步骤、信息数据库形成、指标体系建立、评估方法及具体流程等;

(三)质量控制。包括内部人员工作质量、专家咨询意见质量、评估流程质量、评估信息质量、评估指标质量及评估结果质量控制等。

第十四条纳税风险评估业务计划确定后,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对业务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业务实施

第十五条 税务师执行纳税风险评估业务时,应当通过各种途径采集纳税风险评估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内部信息的采集。根据纳税风险评估的需要,税务师应当要求被评估单位提供与本次纳税风险评估相关的详细信息资料。主要包括:

(一)经营战略调整;

(二)生产经营状况;

(三)产销量;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五)会计制度的选择和运用;

(六)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

(七)成本、费用、能耗、物耗等涉税相关资料;

(八)历史同期财务信息资料;

(九)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十)纳税申报信息资料;

(十一)主管税务机关日常税务检查、税务稽查、纳税评估资料及处理意见。

(十二)其他涉税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外部信息的采集。根据纳税评估业务的需要,税务师应当搜集、整理、筛选与纳税风险评估相关的第三方信息资料。主要包括:

(一)宏观经济发展情况及相关指标;

(二)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及主要经济指标;

(三)所属产业和行业经营状况;

(四)同行业税负总水平及变化趋势;

(五)被评估单位网上相关数据;

(六)法律环境及监管环境。

第三方信息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的信息。

税务师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资料,通过必要的手段,对网上相关的大数据资料进行扑捉、筛选和清洗,建立关联数据库,作为纳税风险评估的关联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信息资料的审核。税务师应当对采集的纳税风险评估信息资料进行审阅。重点关注:

(一)被评估单位的交易信息(事实)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被评估单位的涉税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三)被评估单位的纳税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采集的第三方信息与被评估单位及评估项目的相关性。

第十九条纳税风险评估指标。纳税风险评估指标是反映纳税风险程度和趋势的重要标准,是将生产经营要素、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的有关项目作为指标要素,通过一定的统计方法构建的指标体系。主要包括:

(一)公共指标。公共指标主要从企业生产经营、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设计的财务类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类指标、收入类指标、成本类指标、费用类指标、利润类指标和关联类指标等。

(二)各个税种评估指标。按照税种的性质,综合考虑各个税种纳税申报表之间及其内部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从申报合法、纳税能力、税收负担等方面设计的申报类指标,包括项目类指标和税负类指标。

第二十条纳税风险评估方法。税务师应当根据纳税风险评估业务的目的、要求等具体情况,确定评估方法,纳税风险评估方法主要包括:

(一)案头比对

对被评估单位纳税申报资料和财务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分析,确定进一步评估的重点和方向。

(二)数据比较

对被评估单位的财务数据、申报数据及相关数据进行横向、纵向和交叉比较,根据数据变动情况评估纳税风险。

(三)指标分析

根据被评估单位纳税风险评估指标变化情况,分析、判断和评估纳税风险。

(四)关联分析

根据不同评估指标之间、不同税种之间钩稽关系,通过关联性分析评估纳税风险。

(五)能耗、物耗分析

通过对被评估单位主要产品能耗、物耗、销售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变化情况,参照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评估纳税风险。

(六)其他方法

第二十一条纳税风险评估方法的使用。税务师选择纳税风险评估方法时应关注:

(一)评估对象的特质;

(二)评估的目的和要求;

(三)评估方法的适用性;

税务师进行纳税风险评估时,可以综合利用上述各种评估方法,或采取其他更为灵活适用的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纳税风险评估业务内容。主要包括:

(一)交易事实的确认;

(二)凭证、资料等证据的认定;

(三)会计处理正确性的认定;

(四)各税种纳税权利义务的确认和履行;

(五)税收征管事项权利义务的确认及履行。

第二十三条纳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纳税风险评估包括风险识别、分析和应对三个环节。

第二十四条纳税风险识别。税务师应当采用核查、座谈或其他多种方式,审核分析纳税风险评估信息资料,并通过数据比对以及纳税风险评估指标变动情况,筛查涉税异常事项,识别纳税风险点。重点关注:

(一)经营交易(事实);

(二)会计处理;

(三)税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纳税风险审核。重点包括:

(一)合法性审核。主要审核被评估单位的会计处理、纳税申报、申请税收优惠、亏损结转、获利年度的确定等涉税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逻辑关系审核。审核各个税种申报主表、附表、项目及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应纳税额计算是否准确;不同税种申报相关数据关联关系是否协调;

(三)程序合法性审核。审核被评估单位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时限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和报备审批手续,纳税申报附送的资料是否合法、真实、完整;

(四)有效性审核。主要审核被评估单位是否建立了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建立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是否科学,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六条纳税风险分析。税务师应当通过对纳税风险疑点的筛查确认,客观的分析纳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区域、原因以及可能带来的损失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税务师应当根据纳税风险评估工作情况,编制纳税风险评估工作底稿,反映纳税风险评估全过程。纳税风险评估工作底稿应当对被评估单位的基本情况、纳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内容、风险点筛查、风险分析确认、风险程度、风险形成的原因以及政策依据等情况进行全面记录。

第二十八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纳税风险评估业务质量风险控制制度。税务师应当严格执行纳税风险评估业务质量风险控制制度,保障纳税风险评估服务质量,规避纳税风险评估服务风险,确保纳税风险评估报告适用条件恰当,结论或意见的客观和准确。

第五章业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税务师开展纳税风险评估业务,应当按照《税务师业务报告规则》的要求,出具纳税风险评估业务报告。

第三十条纳税风险评估业务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纳税风险评估的背景、纳税风险指标、纳税风险分析过程、风险提示及风险应对等。

第三十一条纳税风险评估业务报告应当注明报告的特定目的及使用范围。

第三十二条税务师在提供纳税风险评估业务时,认为被评估单位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提供的基本信息、会计、税务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可靠,可能对纳税风险评估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在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三十三条纳税风险评估报告不具有鉴证功能,由被评估单位自行决定是否采纳,不作为纳税申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