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平区启动2026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本年度最后一批) 各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经研究,即日启动北京市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度安排 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三批进行,第三批材料受理时间为:9月14日--9月24日,申报时间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部门的时间为准。 二、申报企业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23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终止,应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填报后,再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三、认定申报及受理 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知识产权证书(未选择告知承诺制企业需上传)、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文件(电子版)。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应报送《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材料(正本)在受理时间段内向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自行留存一份材料备查。 四、材料报送 (一)电子版材料报送: 申报企业请务必加入QQ群1048323054(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群)(只限申报企业加入本群,中介机构不得入群),需同时提交《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附件1,附件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进行查阅并下载,下同)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 注1:上述两份电子版文件修改为公司名称后,小窗口单独发给群中“区科委-刘志伟”。 注2:请企业务必下载本通知下,附件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进行填报,此表为2026年北京市统一格式,往年旧表不再沿用。 注3:上述两个电子版文件未交的企业无法进行最终统计和评审。 (二)纸质材料报送: 第三批高新申报材料(纸质版一份)只接受现场报送,逾期不予受理,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报送地址: 1.受理点一:区科委--昌平区超前路9号院托管中心(食堂)二层202室 2.受理点二:昌发展公司--回龙观东大街338号AI加速中心(原腾讯众创空间)A座3层会议室,123号电梯上3层 3.受理点三: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8号院西侧红楼 一层大厅 (三)申报咨询: 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30 联系电话:80103635、69745035(区科委) 89784673、89784674(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五、申报要求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及黑名单机制 为加快推进我区高新企业认定评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我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依据《昌平区科技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我委将对开展高新申报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专项登记工作。请各服务机构按照《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见附件3)进行登记。 六、年度报告、更名及账号信息找回 (一)年度报告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含2026年资质到期企业)应于2026年5月31日(星期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企业申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统计调查-我要办理-高企发展情况-数据管理-填报。 (二)更名及重大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应写明是否存在业务变化等情况,如发生变化,应详细说明),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并加盖公章); 2.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等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4.旧名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发送至邮箱gxrd@kw.beijing.gov.cn。文件请注明企业全称,并在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异地搬迁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异地搬迁提交迁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企业迁入申请(写明企业基本信息、高新认定年度及技术领域、高新证书信息、迁出及迁入地、搬迁原因等信息,加盖公章); 2.新旧营业执照(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多次变更名称的企业,需提交所有执照);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其他可证明企业符合高企资质要求或技术亮点的材料,如企业上一年度基本财务数据、研发投入及占比、高新收入及占比、科技人员数量及占比等情况,以及主要技术、获奖、风投或其他企业亮点等。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提交至迁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信息找回 企业如遗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用户名、密码,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单击“企业申报”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界面,选择“忘记密码”,按系统提示重置密码。如企业预留联系人手机号无法使用,请点击“企业用户申诉找回密码”,按系统要求填写企业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 七、其他事项 (一)中介机构 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4.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市财政局网站、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近3年无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监管警示等不良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处罚公示网址:http://www.bicpa.org.cn/p1/cjjl.html和 https://acc.mof.gov.cn,https://czj.beijing.gov.cn/ztlm/xzzfxxzt/xzzfdtxx/xzzfxxxzcf/index.html 税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其上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指国税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中“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下同)应不低于200分。 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时,要认真查询其相关资质及信用等情况,确保所聘用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中介机构是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在承接专项审计业务时要确保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以上企业和中介机构如承诺不实,应承担相关责任。 5.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及本市《关于印发<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财会〔2024〕30号)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审计报告报备验证”模块进行报告报备,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生成的二维码信息放置在审计报告每一页的右下角。 企业应当关注获取的审计报告是否附验证码,并按照以上《通知》中明确的查验方式,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查验审计报告是否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是否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查验网址为https://acc.mof.gov.cn。 按照中税协《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及我市税务师协会《关于京津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化执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业务报备”模块进行业务报告报备,在报备页面生成二维码,将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含有二维码信息页作为报告首页。 企业应聘用符合上述要求的事务所出具相关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等,相关报告未赋码的,不予受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后,应附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其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提供证书编号)。 (二)研发费用归集 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研究费用等数据应客观、准确。 (三)事中事后监管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受理认定及事中事后监管。受理认定过程中,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的企业,将不予受理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对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企业,按政策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称变更、异地迁入、资格取消等事宜均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公示公告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市认定小组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认定小组无关。 单位或个人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异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法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扫描为PDF文件,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署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发送至gaoxinchu@kw.beijing.gov.cn,或拨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监督电话。提出异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内容具体详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 2、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 3、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用户转移到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使用说明 4、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 昌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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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
发布时间:2010-02-24 浏览量:6062

 

就股票发行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2000年5月15日)

      今年3月17日公布了《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这两个文件引起了各界广泛关注。近日,记者就核准程序和辅导办法等有关方面的问题采访了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

  一、为什么要制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   

  我国证券市场十余年的发展速度是任何国家和地区所不曾有过的,无论是上市公司数量及市值,还是从业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以及法规体系的建设,已经取得很大的进步。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市场规模还不大,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不够,规范化程度也不高。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由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带来资本积累的增加,证券市场在资本资源动员和配置、特别是长期资本配置方面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总结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我们制订了股票发行核准程序,推行股票发行核准制。其意义在于:   

  一是进一步深化发行机制改革的必然选择。推行股票发行核准制是一场制度变革,在选择和推荐企业方面,改变分配指标、由层层政府选择和推荐企业的做法,由主承销商培育、选择和推荐企业,建立各类企业机会均等、优秀企业脱颖而出的竞争性发行市场。   

  二是培育证券市场的需要。我国证券市场十余年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目前市场规模仍较小,市场发育层次较浅。我国沪、深两个交易所的总市值约3万多亿元,扣除三分之二的非流通部分,可流通的资产市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约12.5%,成熟市场国家这一比例大多在100%以上。我国银行贷款余额1998年为86524亿元,相当于GDP的108.76%,而成熟市场的这一比例约为90%'。以上两个百分比的对比,说明了我国市场直接融资大大落后于间接融资的现状。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存在一个突出的矛盾,一方面广大投资者热情很高,40%的国民储蓄率和6万亿元的居民银行存款余额这样巨大的社会储蓄资源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发展的层次较低,规模较小,品种单一,投资渠道有限,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要。推行股票发行核准制将有利于建立一个更加公平、透明、高效、有序的证券市场以适应国民经济持续成长的需要。   

  三是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需要。实践证明,由政府选择和推荐企业的做法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难以从根本上提高效率和保证公平,同时潜伏着道德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由于证券市场10年发展探索时期的历史需要,以及国民经济旧体制中以行政手段分配和控制资源的传统,在资源配置方面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扭曲。同时,由于各方面职责不清甚至错位,市场尚存在相当的道德风险和系统性风险。推行核准制,要求发行人董、监事充分履行诚信义务,中介机构尽职尽责,投资者自担风险,证券监管机构在此基础上严查狠抓违法行为,方是防范、化解证券市场风险的根本出路。

  二、为什么必须对发行人实行辅导一年的做法?   

  新的核准程序规定,主承销商在报送申请文件之前应对发行人辅导一年,为此,中国证监会于3月17日发布了《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这是推行核准制的重要配套措施。我国自1995年开始实行了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进行辅导的办法,并要求拟上市公司在发行前应做到人员、资产、财务“三分开”,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推行对发行人辅导一年的做法,其意义在于:   

  首先,这是贯彻《公司法》和《证券法》关于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运行机制的需要。我国企业面临改革、改制和改组的历史任务,进行上市前的规范辅导有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其次,这是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必要措施。由主承销商对发行人进行发行前的辅导和培育,有助于提高拟上市公司的素质。   

  第三,通过规范辅导,可以增强董、监事的诚信责任和法制观念,这是发行人进入证券市场的必备条件。   

  第四,这也是增强主承销商责任的需要。对发行人进行发行前的培育和辅导,既是推荐合格发行人的必要环节,也是主承销商真正履行尽职调查,做到勤勉尽责的基本要求。   

  三、核准程序中规定主承销商在报送申请文件前,应对发行人辅导一年。这是否对3月17日以后所有的发行人都要辅导一年?   

  为确保股票发行核准制度的顺利实施,我们针对不同情况的企业采取不同的做法。3月17日以后,按核准程序要求由主承销商推荐的拟发行A股企业,包括3月17日以后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严格按核准程序的规定执行。已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经主承销商辅导一年后方可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尚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经辅导一年方可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对于97计划指标内的企业,3月17日以前已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受核准程序中辅导一年规定的限制。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可报送申请文件,新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运行一年后,符合条件,可报送申请文件。   

  对于拟申请发行B股的企业,实行一年的过渡豁免期,即到2001年3月17日以前,证监会可对申请发行B股的企业的一年辅导期酌情作出豁免。过渡期满后,按规定执行。

  四、核准程序实施后,97年度A股发行计划指标是否继续有效?   

  新程序实施后,97年度A股计划指标继续有效,各省市及中央有关部门仍可在其计划指标内推荐企业。

  五、核准程序实施后,拟发行公司要经过哪些主要程序才能向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  

  股票发行制度改革后,取消了以前指标分配、行政推荐的办法。今后企业申请发行上市不再需要发行指标和政府推荐,公司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意,可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我会报送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具体有三个主要环节,首先,聘请一家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作为辅导机构,签订辅导协议并报我会驻当地的派出机构备案,辅导期间每二个月向派出机构报送一次辅导报告;其次,辅导满一年后,由辅导机构申请,我会驻当地的派出机构对公司的改制运行情况及辅导效果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最后,经调查合格后,主承销商可向我会推荐并报送公司的申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