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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2012年度北京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3-05 浏览量:3333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2948号)的规定,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即日起组织开展2012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于提交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办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可申请进行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二、2012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采取集中办理方式, 2012年02月27日至2012年03月16日进行第一批北京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报受理工作;2012年03月19日至2012年04月13日进行第二批北京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报受理工作。请按照上述时间安排,就上一年度研究开发项目提交鉴定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企业申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企业应如实填写《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的各项内容,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
  (四)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五)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六)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七)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八)研究开发项目的效应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九)专利证书(复印件)、技术查新报告、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等其他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A4纸打印或复印,左侧胶装成册(资料请按照提交材料所列顺序装订,各个项目分册装订),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受理期限内交至北京科技协作中心(地址: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F座9层901室;电话:66516408,84195607;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30,节假日不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中有复印件的,在递交材料时需提供材料原件供查验(材料原件当场查验,验毕后退回)。
  除上述整套材料外,企业须另外单独提交《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一式两份,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及其电子版文件(光盘或U盘拷贝)。
  四、市科委依据专家评审结果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提出鉴定意见并对外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市科委在企业提交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上签署鉴定意见并加盖公章。企业可持市科委开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xls

 

北京市科委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