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平区启动2026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本年度最后一批) 各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经研究,即日启动北京市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度安排 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三批进行,第三批材料受理时间为:9月14日--9月24日,申报时间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部门的时间为准。 二、申报企业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23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终止,应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填报后,再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三、认定申报及受理 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知识产权证书(未选择告知承诺制企业需上传)、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文件(电子版)。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应报送《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材料(正本)在受理时间段内向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自行留存一份材料备查。 四、材料报送 (一)电子版材料报送: 申报企业请务必加入QQ群1048323054(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群)(只限申报企业加入本群,中介机构不得入群),需同时提交《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附件1,附件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进行查阅并下载,下同)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 注1:上述两份电子版文件修改为公司名称后,小窗口单独发给群中“区科委-刘志伟”。 注2:请企业务必下载本通知下,附件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进行填报,此表为2026年北京市统一格式,往年旧表不再沿用。 注3:上述两个电子版文件未交的企业无法进行最终统计和评审。 (二)纸质材料报送: 第三批高新申报材料(纸质版一份)只接受现场报送,逾期不予受理,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报送地址: 1.受理点一:区科委--昌平区超前路9号院托管中心(食堂)二层202室 2.受理点二:昌发展公司--回龙观东大街338号AI加速中心(原腾讯众创空间)A座3层会议室,123号电梯上3层 3.受理点三: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8号院西侧红楼 一层大厅 (三)申报咨询: 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30 联系电话:80103635、69745035(区科委) 89784673、89784674(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五、申报要求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及黑名单机制 为加快推进我区高新企业认定评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我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依据《昌平区科技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我委将对开展高新申报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专项登记工作。请各服务机构按照《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见附件3)进行登记。 六、年度报告、更名及账号信息找回 (一)年度报告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含2026年资质到期企业)应于2026年5月31日(星期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企业申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统计调查-我要办理-高企发展情况-数据管理-填报。 (二)更名及重大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应写明是否存在业务变化等情况,如发生变化,应详细说明),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并加盖公章); 2.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等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4.旧名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发送至邮箱gxrd@kw.beijing.gov.cn。文件请注明企业全称,并在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异地搬迁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异地搬迁提交迁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企业迁入申请(写明企业基本信息、高新认定年度及技术领域、高新证书信息、迁出及迁入地、搬迁原因等信息,加盖公章); 2.新旧营业执照(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多次变更名称的企业,需提交所有执照);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其他可证明企业符合高企资质要求或技术亮点的材料,如企业上一年度基本财务数据、研发投入及占比、高新收入及占比、科技人员数量及占比等情况,以及主要技术、获奖、风投或其他企业亮点等。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提交至迁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信息找回 企业如遗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用户名、密码,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单击“企业申报”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界面,选择“忘记密码”,按系统提示重置密码。如企业预留联系人手机号无法使用,请点击“企业用户申诉找回密码”,按系统要求填写企业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 七、其他事项 (一)中介机构 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4.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市财政局网站、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近3年无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监管警示等不良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处罚公示网址:http://www.bicpa.org.cn/p1/cjjl.html和 https://acc.mof.gov.cn,https://czj.beijing.gov.cn/ztlm/xzzfxxzt/xzzfdtxx/xzzfxxxzcf/index.html 税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其上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指国税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中“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下同)应不低于200分。 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时,要认真查询其相关资质及信用等情况,确保所聘用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中介机构是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在承接专项审计业务时要确保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以上企业和中介机构如承诺不实,应承担相关责任。 5.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及本市《关于印发<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财会〔2024〕30号)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审计报告报备验证”模块进行报告报备,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生成的二维码信息放置在审计报告每一页的右下角。 企业应当关注获取的审计报告是否附验证码,并按照以上《通知》中明确的查验方式,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查验审计报告是否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是否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查验网址为https://acc.mof.gov.cn。 按照中税协《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及我市税务师协会《关于京津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化执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业务报备”模块进行业务报告报备,在报备页面生成二维码,将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含有二维码信息页作为报告首页。 企业应聘用符合上述要求的事务所出具相关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等,相关报告未赋码的,不予受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后,应附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其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提供证书编号)。 (二)研发费用归集 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研究费用等数据应客观、准确。 (三)事中事后监管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受理认定及事中事后监管。受理认定过程中,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的企业,将不予受理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对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企业,按政策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称变更、异地迁入、资格取消等事宜均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公示公告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市认定小组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认定小组无关。 单位或个人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异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法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扫描为PDF文件,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署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发送至gaoxinchu@kw.beijing.gov.cn,或拨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监督电话。提出异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内容具体详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 2、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 3、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用户转移到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使用说明 4、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 昌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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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所得税备案
发布时间:2011-01-14 浏览量:4690

海淀国税第三、八税务所所辖企业在2009年5月31日前进行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当先按照以下备案要求,到东209房间办理税前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取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后,再进行年终汇算。
注意:
1. 需报送的证书及相关文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以A4纸复印,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自我单位提取,与原件相符,X年X月X日。”字样。
2.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需税前扣除项目报批或报备项目,待接国家税务总局或市国家税务局通知后,及时开始办理相关工作,目前暂不受理文书备案审批。
3.以下备案目录中: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7.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8.从事符合条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由于具体实施文件尚未出台下发,目前暂不受理文书备案.请纳税人及时收看网上发布的公告。
一、文件依据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下列减免税项目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二、备案项目目录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
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4、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8、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9、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0、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1、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12、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1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4、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15、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
16、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内资);
17、尚未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额;
18、其他需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减免税项目。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及报送资料
(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报送资料: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份(下载附件一)。以及以下资料:
1、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机构的证书或文件;
2、设立非营利性组织章程、协议;
3、相关事项声明(主要针对非营利组织的七个条件进行专项说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报送资料: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份(下载附件一)。以及以下资料:
1、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结果的文件;
2、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声明;(声明由企业撰写,加盖企业公章)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报送资料: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份(下载附件一)。以及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企业提供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目录中所属研究开发活动页面的复印件并标注。
8、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属于以下八项费用的情况说明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

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9、技开费或研发费明细账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报送资料: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份(下载附件一)。以及以下资料:
1、残疾人员名册;
2、有效的残疾人员证明和身份证;
3、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
5、支付残疾人员工资的证明(残疾人签收或银行支付凭证);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报送资料: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份(下载附件一)。以及以下资料:
1、经营场地证明、林业产权证或相关经营证明;
2、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声明由企业撰写,加盖企业公章);
3、营业执照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六)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并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报送资料: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份(下载附件一)。以及以下资料:
1、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
2、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
3、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声明由企业撰写,加盖企业公章);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七)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份(下载附件一)。以及以下资料:
1、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证明资料;
2、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
3、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声明由企业撰写,加盖企业公章);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八)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份(下载附件一)。以及以下资料:
1、居民企业间境内技术转让,应报送技术转让合同,相关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2、居民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应报送技术出口合同(副本),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九)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注意:根据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1. 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及《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
2.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期间成立,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获利(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免税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3.企业2008年因换发而取得的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管在不在有效期,一律不得享受过渡优惠政策和15%的税率。2008年度起企业必须提供四部门联合认定颁发的高新证书,方可享受过渡优惠政策或者15%税率。
4. 享受过渡优惠政策企业为2007年3月16日前工商注册成立的企业。
5.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46号)文件规定:“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份(下载附件一)。以及以下资料:
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指企业取得的所有高新证书,及第一次取得证书的时间情况说明)
2、企业以前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3、营业执照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
1.“新办企业”指2008年以后成立,取得北京市软件企业证书或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的企业;对于2008年以前成立,必须于12个月内取得北京市软件企业证书或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且当期未享受其它税收优惠的企业。
2. 软件企业优惠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不能同时享受。从2008年起,软件企业享受减半期优惠时一律按法定税率25%减半,不能按15%税率减半。
3.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取得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②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③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④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⑤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⑥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⑦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报送资料: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份(下载附件一)。以及以下资料:
1、北京市软件企业证书或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
2、盈利年度声明(声明由企业撰写,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获利前各亏损年度的鉴证报告;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获利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第四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份(下载附件一)。以及以下资料: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发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2、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声明(声明由企业撰写,加盖企业公章);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二)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份(下载附件一)。以及以下资料:1、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证明资料;
2、盈利年度声明(声明由企业撰写,加盖企业公章);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份(下载附件一)。以及以下资料:
1、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明资料;
2、盈利年度声明(声明由企业撰写,加盖企业公章);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四)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等10部门2005年第3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2、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4、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免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的认定管理,按照《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执行。
报送资料: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份(下载附件一)。以及以下资料: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资金运作情况等证明资料;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五)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报送资料: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份(下载附件一)。以及以下资料:1、购买专用设备发票及清单:
3、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帐;
4、专用设备使用情况声明(声明由企业撰写,加盖企业公章);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六)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内资)
报送资料: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份(下载附件一)。以及以下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企业所在地房产证明;
3、企业注册地、核算地、生产经营地情况的说明(声明由企业撰写,加盖企业公章);
4、享受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过渡优惠政策补充信息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如销售收入明细账、技术合同、发票复印件;(下载附件三)
5、企业以前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6、营业执照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七)已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尚未抵免完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额(含内、外资企业)
报送资料: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份(下载附件一)。以及以下资料:
1、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2、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研究性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3、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其中,限额以上项目(含国家发改委授权审批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出具加盖“国家发改委投资与规划司”公章的确认书;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北京市发改委出具加盖“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的确认书。不需发改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北京市发改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4、国产设备订购清单;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