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平区启动2026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本年度最后一批) 各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经研究,即日启动北京市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度安排 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三批进行,第三批材料受理时间为:9月14日--9月24日,申报时间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部门的时间为准。 二、申报企业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23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终止,应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填报后,再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三、认定申报及受理 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知识产权证书(未选择告知承诺制企业需上传)、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文件(电子版)。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应报送《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材料(正本)在受理时间段内向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自行留存一份材料备查。 四、材料报送 (一)电子版材料报送: 申报企业请务必加入QQ群1048323054(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群)(只限申报企业加入本群,中介机构不得入群),需同时提交《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附件1,附件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进行查阅并下载,下同)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 注1:上述两份电子版文件修改为公司名称后,小窗口单独发给群中“区科委-刘志伟”。 注2:请企业务必下载本通知下,附件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进行填报,此表为2026年北京市统一格式,往年旧表不再沿用。 注3:上述两个电子版文件未交的企业无法进行最终统计和评审。 (二)纸质材料报送: 第三批高新申报材料(纸质版一份)只接受现场报送,逾期不予受理,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报送地址: 1.受理点一:区科委--昌平区超前路9号院托管中心(食堂)二层202室 2.受理点二:昌发展公司--回龙观东大街338号AI加速中心(原腾讯众创空间)A座3层会议室,123号电梯上3层 3.受理点三: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8号院西侧红楼 一层大厅 (三)申报咨询: 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30 联系电话:80103635、69745035(区科委) 89784673、89784674(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五、申报要求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及黑名单机制 为加快推进我区高新企业认定评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我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依据《昌平区科技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我委将对开展高新申报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专项登记工作。请各服务机构按照《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见附件3)进行登记。 六、年度报告、更名及账号信息找回 (一)年度报告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含2026年资质到期企业)应于2026年5月31日(星期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企业申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统计调查-我要办理-高企发展情况-数据管理-填报。 (二)更名及重大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应写明是否存在业务变化等情况,如发生变化,应详细说明),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并加盖公章); 2.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等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4.旧名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发送至邮箱gxrd@kw.beijing.gov.cn。文件请注明企业全称,并在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异地搬迁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异地搬迁提交迁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企业迁入申请(写明企业基本信息、高新认定年度及技术领域、高新证书信息、迁出及迁入地、搬迁原因等信息,加盖公章); 2.新旧营业执照(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多次变更名称的企业,需提交所有执照);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其他可证明企业符合高企资质要求或技术亮点的材料,如企业上一年度基本财务数据、研发投入及占比、高新收入及占比、科技人员数量及占比等情况,以及主要技术、获奖、风投或其他企业亮点等。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提交至迁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信息找回 企业如遗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用户名、密码,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单击“企业申报”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界面,选择“忘记密码”,按系统提示重置密码。如企业预留联系人手机号无法使用,请点击“企业用户申诉找回密码”,按系统要求填写企业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 七、其他事项 (一)中介机构 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4.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市财政局网站、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近3年无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监管警示等不良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处罚公示网址:http://www.bicpa.org.cn/p1/cjjl.html和 https://acc.mof.gov.cn,https://czj.beijing.gov.cn/ztlm/xzzfxxzt/xzzfdtxx/xzzfxxxzcf/index.html 税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其上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指国税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中“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下同)应不低于200分。 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时,要认真查询其相关资质及信用等情况,确保所聘用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中介机构是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在承接专项审计业务时要确保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以上企业和中介机构如承诺不实,应承担相关责任。 5.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及本市《关于印发<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财会〔2024〕30号)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审计报告报备验证”模块进行报告报备,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生成的二维码信息放置在审计报告每一页的右下角。 企业应当关注获取的审计报告是否附验证码,并按照以上《通知》中明确的查验方式,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查验审计报告是否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是否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查验网址为https://acc.mof.gov.cn。 按照中税协《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及我市税务师协会《关于京津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化执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业务报备”模块进行业务报告报备,在报备页面生成二维码,将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含有二维码信息页作为报告首页。 企业应聘用符合上述要求的事务所出具相关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等,相关报告未赋码的,不予受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后,应附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其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提供证书编号)。 (二)研发费用归集 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研究费用等数据应客观、准确。 (三)事中事后监管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受理认定及事中事后监管。受理认定过程中,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的企业,将不予受理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对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企业,按政策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称变更、异地迁入、资格取消等事宜均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公示公告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市认定小组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认定小组无关。 单位或个人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异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法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扫描为PDF文件,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署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发送至gaoxinchu@kw.beijing.gov.cn,或拨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监督电话。提出异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内容具体详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 2、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 3、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用户转移到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使用说明 4、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 昌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8月12日
税务师纳税审核技术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6-04-21 浏览量:2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师在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中的纳税审核技术,根据《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税务师在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中实施纳税审核时,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纳税审核技术是税务师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所使用的基本技术和方法。纳税审核技术是与纳税审核程序相关的要素。

第四条 纳税审核技术的使用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纳税审核技术和方法的应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

税务师应根据纳税审核目标,合理运用纳税审核技术和方法。

(三)适应性原则

纳税审核技术和方法的运用,应与被审核对象的风险程度相适应。

(四)拓展性原则

纳税审核中,可使用本规则之外的技术和方法,但要做到方法合理,实用可靠。

第二章 纳税审核的技术和方法

第一节 审阅分析技术

第五条 审阅分析,是通过对相关资料的审阅、分析,从而查找疑点,发现线索的一项技术。按照审核顺序和范围的不同,应用审阅分析技术具体采用的方法可分为顺查法和逆查法,详查法和抽查法等。

第六条 顺查法和逆查法

(一)顺查法,是结合纳税审核的目的,将与纳税审核事项相关的资料按照产生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审阅的方法。

(二)逆查法,又叫倒查法,是对纳税审核事项进行程序性追溯,逆向审阅与纳税审核事项有关资料形成过程的方法。

第七条 详查法和抽查法

(一)详查法,是对与纳税审核事项相关的全部资料和内容进行详细审阅的方法。

(二)抽查法,是对与纳税审核事项相关的部分资料和内容进行抽样审阅的方法。

第二节 调查询问技术

第八条 调查询问,是根据审核线索,通过询问相关知情人和对纳税审核资料的来源及真实性进行调查的方式,取得必要佐证信息的一项技术,包括对话、现代通信技术、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等。调查询问的范围包括内部调查询问和外部调查询问。

第九条 内部调查询问,是在被审核单位的内部进行,目的在于审核内部资料所记载的内容与相关人员的陈述是否一致,确认掌握的审核资料是否有足够的证明效力。

第十条 外部调查询问,是在与被审核单位间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主体间进行,目的在于审核外部资料所记载的内容与相关人员的陈述是否一致;确认相关审核资料是否合法。

第三节 对比分析技术

第十一条 对比分析,是根据涉税资料之间的逻辑关系,对被审核单位涉税资料之间的关联性和数据匹配度进行确认、分析,找出差异、分析差异形成原因的一项技术,具体包括总量控制法、结构分析法、趋势分析法和比率分析法等。

第十二条 总量控制法,是根据被审核单位全年的销售(营业)规模、利润水平、取得和控制的资产总量及结构、总体税负等要素,将各税种应纳税总额分解到各纳税期间,以测算各税种税负水平与纳税年度内各月份、各季度间纳税要素的变化幅度,以核实被审核单位有无人为调节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 结构分析法,是依托各税种间的关联性,通过对被审核单位一定期间内纳税总额中各税种纳税金额及其对比关系变动规律的静态分析,审核测算出各项税费的错误计提、错误缴纳和错误核算的金额。

第十四条 趋势分析法,是立足计税依据,通过将两期或连续多期的纳税申报表中各税种纳税金额,进行相同指标或比率的定基对比和环比对比,得出税负的增减变动方向、数额和幅度,以揭示纳税人纳税金额、销售收入和销售数量变化趋势。

第十五条比率分析法,是利用财务报表中两项相关数值的比率、财务数值与相关税种应纳税额的比率揭示纳税人税负水平和风险程度。根据分析的目的和要求的不同,比率分析法又分为构成比率分析法、效率比率分析法和相关比率分析法。

第十六条 构成比率分析法,是计算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权益总额、收入总额、费用总额和利润总额中各构成要素金额与总体金额的比率,反映各会计要素部分与总体的关系,排列会计要素对纳税影响的重要性顺序,按照重要性原则确定纳税审核重点。

第十七条 效率比率分析法,是分析纳税人纳税金额与收入、所得之间的比率,反映纳税人不同税种税收贡献率的一种分析方法。效率比率分析法侧重于对不同经济业务进行统计分析,主要运用投入产出法、耗用测算法、行业利润测算法等。

第十八条 相关比率分析法,是根据纳税人同一纳税期间内财务报表数据之间、纳税申报数据之间、财务报表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之间的关联性,加以对比所得的比率,反映数据间相互关系。

第三章 纳税审核技术和方法的具体应用

第十九条 税务师应根据纳税审核事项,对纳税审核的工作量和风险程度做出评价;纳税审核的风险程度不同,所应用的纳税审核技术和方法应有所不同。

第二十条 纳税审核技术的应用离不开税务师对相关资料的审阅。

第二十一条 税务师须通过调查询问以验证审阅后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 税务师应合理确定需要进行比对分析的资料范围,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纳税审核技术和方法的应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范围:

(一)对各项基础资料进行审阅,确认是否符合内在逻辑性;

(二)对会计数据进行审阅,将其与基础资料之间进行对比,确认会计核算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对纳税申报数据进行审阅,将其与会计数据之间进行对比,要求被审核单位对差异性做出说明;

(四)将纳税申报数据与基础资料之间进行对比,确认纳税申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将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与会计法规之间进行对比,审核被审核单位是否存在会计差错,确认该会计差错是否影响纳税事项,以及影响的方向和金额;

(六)将纳税申报过程和结果与税收法规之间进行对比,审核被审核单位的涉税事项是否符合征税范围,税种认定、计税依据的确定和税率适用是否准确;

(七)对会计核算与计税处理的制度性差异,差异调整过程的完整性和计算结果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被审核单位是否存在计算错误,误用实体法或纳税程序缺失等情形;

(八)对各纳税期间的纳税事项申报数据的差异性进行比对分析,对事项变化的合法性和数据变化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九)将流转税报表、所得税报表和财产行为税报表之间进行对比分析,对计税依据的关联性、税前扣除税费的一致性进行审核。

第四章 纳税审核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税务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程序训练和职业经验,能够合理确定纳税审核的广度和深度,有效识别纳税审核材料的真伪,不承揽无法胜任的纳税审核业务,规避纳税审核技术风险。

第二十五条 税务师在实施纳税审核前,应当就纳税审核事项、纳税审核范围、纳税审核事项所属期间、纳税审核时限、纳税审核费用及支付方式、纳税审核材料的提供和保证、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被审核单位的配合程度、纳税责任与审核责任的划分、税务师事务所纳税审核项目负责人及其助理人员的配备与更换、税务师事务所利用其他专家工作的安排、特殊事项和补正事项的披露、协议的变更和终止、争议解决途径等条款与委托人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并对有关概念进行具体解释和限定,避免产生异议和纠纷。

第二十六条 税务师需要对纳税审核技术进行风险测试,测试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审核单位交易中的关联关系、内控制度的有效性、有无超出日常活动的重大事项、是否出现频繁或重大的会计差错、办税程序是否恰当等。

第二十七条 税务师在纳税审核业务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税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执行规范,保证避免因程序缺失所造成的技术风险。

第二十八条 在纳税审核过程中,如发现资料不完整,应要求被审核单位进行及时补正;当发现被审核单位及利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资料虚假时,应向提供人告知因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风险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拒绝采用,但同时应将这一过程记入工作底稿,留下工作痕迹。

第二十九条 纳税审核中如果发现被审核单位财务核算中存在会计差错,税务师首先应提示被审核单位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第三十条 纳税审核中如果发现被审核单位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涉税处理,要求被审核单位做出合理解释并根据需要出具相应证明,可要求被审核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对未尽涉税事宜进行补正处理。

第三十一条 税务师应对审核范围的延伸和取证条件是否受到限制等方面进行有效评价,以能够获取有效的审核资料以支持其审核技术的应用。

第三十二条 相关资料未经审核,不得对客户的审核事项发表意见。避免在事实不清、资料不足的情况下,发表不实的纳税审核结论或意见而产生纳税审核风险。

第三十三条 税务师提供纳税审核服务,应当编制记录应用纳税审核技术过程的工作底稿,并保证审核过程和结果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逻辑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