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平区启动2026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本年度最后一批) 各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经研究,即日启动北京市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度安排 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三批进行,第三批材料受理时间为:9月14日--9月24日,申报时间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部门的时间为准。 二、申报企业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23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终止,应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填报后,再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三、认定申报及受理 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知识产权证书(未选择告知承诺制企业需上传)、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文件(电子版)。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应报送《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材料(正本)在受理时间段内向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自行留存一份材料备查。 四、材料报送 (一)电子版材料报送: 申报企业请务必加入QQ群1048323054(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群)(只限申报企业加入本群,中介机构不得入群),需同时提交《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附件1,附件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进行查阅并下载,下同)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 注1:上述两份电子版文件修改为公司名称后,小窗口单独发给群中“区科委-刘志伟”。 注2:请企业务必下载本通知下,附件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进行填报,此表为2026年北京市统一格式,往年旧表不再沿用。 注3:上述两个电子版文件未交的企业无法进行最终统计和评审。 (二)纸质材料报送: 第三批高新申报材料(纸质版一份)只接受现场报送,逾期不予受理,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报送地址: 1.受理点一:区科委--昌平区超前路9号院托管中心(食堂)二层202室 2.受理点二:昌发展公司--回龙观东大街338号AI加速中心(原腾讯众创空间)A座3层会议室,123号电梯上3层 3.受理点三: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8号院西侧红楼 一层大厅 (三)申报咨询: 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30 联系电话:80103635、69745035(区科委) 89784673、89784674(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五、申报要求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及黑名单机制 为加快推进我区高新企业认定评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我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依据《昌平区科技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我委将对开展高新申报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专项登记工作。请各服务机构按照《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见附件3)进行登记。 六、年度报告、更名及账号信息找回 (一)年度报告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含2026年资质到期企业)应于2026年5月31日(星期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企业申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统计调查-我要办理-高企发展情况-数据管理-填报。 (二)更名及重大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应写明是否存在业务变化等情况,如发生变化,应详细说明),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并加盖公章); 2.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等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4.旧名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发送至邮箱gxrd@kw.beijing.gov.cn。文件请注明企业全称,并在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异地搬迁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异地搬迁提交迁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企业迁入申请(写明企业基本信息、高新认定年度及技术领域、高新证书信息、迁出及迁入地、搬迁原因等信息,加盖公章); 2.新旧营业执照(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多次变更名称的企业,需提交所有执照);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其他可证明企业符合高企资质要求或技术亮点的材料,如企业上一年度基本财务数据、研发投入及占比、高新收入及占比、科技人员数量及占比等情况,以及主要技术、获奖、风投或其他企业亮点等。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提交至迁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信息找回 企业如遗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用户名、密码,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单击“企业申报”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界面,选择“忘记密码”,按系统提示重置密码。如企业预留联系人手机号无法使用,请点击“企业用户申诉找回密码”,按系统要求填写企业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 七、其他事项 (一)中介机构 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4.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市财政局网站、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近3年无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监管警示等不良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处罚公示网址:http://www.bicpa.org.cn/p1/cjjl.html和 https://acc.mof.gov.cn,https://czj.beijing.gov.cn/ztlm/xzzfxxzt/xzzfdtxx/xzzfxxxzcf/index.html 税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其上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指国税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中“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下同)应不低于200分。 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时,要认真查询其相关资质及信用等情况,确保所聘用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中介机构是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在承接专项审计业务时要确保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以上企业和中介机构如承诺不实,应承担相关责任。 5.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及本市《关于印发<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财会〔2024〕30号)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审计报告报备验证”模块进行报告报备,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生成的二维码信息放置在审计报告每一页的右下角。 企业应当关注获取的审计报告是否附验证码,并按照以上《通知》中明确的查验方式,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查验审计报告是否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是否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查验网址为https://acc.mof.gov.cn。 按照中税协《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及我市税务师协会《关于京津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化执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业务报备”模块进行业务报告报备,在报备页面生成二维码,将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含有二维码信息页作为报告首页。 企业应聘用符合上述要求的事务所出具相关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等,相关报告未赋码的,不予受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后,应附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其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提供证书编号)。 (二)研发费用归集 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研究费用等数据应客观、准确。 (三)事中事后监管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受理认定及事中事后监管。受理认定过程中,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的企业,将不予受理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对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企业,按政策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称变更、异地迁入、资格取消等事宜均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公示公告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市认定小组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认定小组无关。 单位或个人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异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法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扫描为PDF文件,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署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发送至gaoxinchu@kw.beijing.gov.cn,或拨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监督电话。提出异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内容具体详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 2、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 3、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用户转移到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使用说明 4、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 昌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8月12日
税务咨询业务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6-04-21 浏览量:2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税务咨询业务执业行为,提高税务咨询服务质量,根据《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基本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税务师执行税务咨询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税务咨询业务是指,税务师依照执业规范,就委托人提出的特定涉税事项和目标,以委托人要求的方式和时间,向委托人提供分析、评估、建议等涉税服务活动。具体有:税务安排(税收筹划)、政策选择、分析和执行的分析等业务。

第四条  税务咨询业务的基本要求:

(一)在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前,税务师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准确理解委托人提出的特定涉税事项和目标的具体内容。

(二)税务师事务所应根据委托目标和工作量安排具有胜任能力的税务师。

(三)税务师应当按业务约定书规定的时间提供咨询成果。不能按时提供咨询成果时,应当与委托人协商新的咨询成果提交时间。

(四)税务师应保持独立、客观和专业谨慎,消除或降低委托人的目标实现和收费等压力对税务师职业道德的影响。

(五)税务师应当将业务计划和工作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使委托人全面了解业务进展情况。

第二章 业务承接

第五条  税务师应当按照《税务师业务承接规则》的要求承接税务咨询业务。

第六条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前,税务师应当与委托人沟通,了解委托背景、目的、目标等特定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 税务师应当按《涉税业务约定规则》的要求起草业务约定书。

业务约定书应当由调查委托人情况的人起草。业务约定书的起草人应当成为项目组成员。

第八条  税务咨询业务约定书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委托背景、委托人的需求,服务目标,服务团队,服务程序,服务成果体现形式、提交方式和时间,业务收费,权利和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在委托背景中,应写明委托人提请服务的原因和理由。税务师应当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和税务师对委托人调查了解的情况进行书写,其内容应当通俗易懂,以便委托人能全面、准确理解服务内容。

第十条税务师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询问,分析委托人的陈述,根据对委托原因和背景的理解,提炼出委托人的需求,并与委托人进行讨论,达成共识。

第十一条  服务目标是税务师为实现委托人的需求,向委托人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税务师应针对委托人的委托背景、原因、需求进行分析后,提炼出具体、明确的服务目标,并与委托人讨论、确认,然后写入业务约定书中。

第十二条  业务约定书应写明税务师为完成服务目标而制定的主要工作步骤和简单的工作内容等服务程序。

第十三条  业务约定书中可重点介绍服务团队中的项目负责人等主要成员的工作经历和能力。

第十四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具体列明提交给委托人服务成果的体现形式,如书面报告、电子媒介等。

第十五条  业务约定书应明确收费总金额和收费时间。按业务阶段收费时,应明确各阶段收费时间和金额。

第十六条  业务约定书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通用性的条款可以做为业务约定书的附件。该部分内容可以委托法律专家进行设计在同一事务所和同类业务中保持稳定。

第三章 业务计划

第十七条 税务咨询业务计划应当根据服务目标,按照《税务师业务计划规则》制定。业务简单、风险较小的服务项目,可以简化。

第十八条税务师应在委托原因、背景、目标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制定业务计划。

税务师应当对服务总目标分解成若干阶段,然后确定各阶段的子目标,再据此细划各阶段工作事项。

第十九条  税务师制定的各阶段业务计划,不应忽视下列事项:

(一)调查、验证委托人在承接阶段所做的陈述;

(二)对委托目标实现的可能性进行再评估。

第二十条  项目计划形成后,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得到委托人确认后实施。

第四章 业务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业务实施应以委托人目标实现为导向,根据委托目标,确定收集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分析实现委托人目标应具备的法定条件、分析委托人现有条件与法定条件的差异和差异原因(以下简称法规符合度分析)、提出消除差异方法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业务实施前,项目组成员应当对业务约定书和业务计划进行讨论,使项目成员都能了解项目目标和各自所承担的任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启动后项目负责人应当按项目计划对项目的进展、成本、质量、风险进行控制。

第二十四条  税务咨询业务一般分为以下工作阶段:

委托人情况的调查验证和资料收集与分析、相关法律法规收集与分析、法规符合度分析、方案(建议、结论)推导和设计、税务咨询业务报告起草、与委托人讨论税务咨询业务报告、税务咨询业务报告修订和提交。

第二十五条  税务师应尽可能地安排人员到委托人现场进行调查和收集资料;对涉及委托人重要事项及重大经济利益的,应要求委托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对委托人情况理解不同而导致的分歧,税务师应当重新调查或与委托人进行讨论、确认。

第二十七条  税务师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陈述严重偏离业务约定书内容,对委托目标实现有重大影响时,税务师应当与委托人讨论修改委托目标和业务约定书的其他内容,如不能达成共识,则终止项目。

第二十八条  税务师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法规符合度分析:

(一)按一定的逻辑对法律法规进行细划分层,确定各层法定条件;

(二)从委托人的情况中提炼出现有条件并与法定条件进行一一对照,找出二者差异;

(三)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

第二十九条  税务师对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理解不同所导致的分歧,应向税务机关提请确认。

税务师在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前,应当告知委托人,沟通时应注意对委托人信息保密。

第三十条税务师利用以前的项目成果时应当关注其适用条件。

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委托人存在的与委托项目无关的税务风险时,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与委托人讨论是否增加新的服务项目。

第五章 业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  税务咨询业务报告的起草应该按《税务师业务报告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税务咨询业务报告起草基本要求:

(一)在税务咨询业务报告中,应向委托人告知税务咨询业务报告的起草原因和所要达到的具体目的。

(二)税务咨询业务报告的内容和要素要完整,目录要清晰;在具体分析表述中,论述的内容要与大小标题结构要对应。

(三)在税务咨询业务报告中,除了写明分析过程和业务结论外,还应列明相应的依据(委托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可以作为税务咨询业务报告的附件。

(四)在报告中针对业务约定书确定的目标,税务师要明确告诉其结论和建议。

(五)在报告中要告知委托人在使用税务咨询业务报告时应注意的事项,以避免委托人不当使用税务咨询业务报告导致税务师事务所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税务咨询业务报告应包括封面、前言、目录、背景、告知事项及执行程序、分析过程和结论以及建议、附件等基本要素。

第三十五条  税务咨询业务报告前言应概述业务过程,明确写明业务结论。

第三十六条  税务咨询业务报告背景、告知事项及执行程序,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一)税务咨询业务报告起草的原因、理由、目的等内容。

(二)提醒委托人关注,分析结论的依据和假设在业务报告提交以后的变化,可能对委托人带来的影响。

(三)提醒委托人在报告使用时的风险。

(四)完成报告执行的主要工作程序。

第三十七条  税务师分析过程和结论、建议可以按下列逻辑顺序书写。

(一)委托人情况的概括

税务师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与委托人沟通后所掌握的信息,经过分析后,提炼出与咨询事项直接相关的委托人情况。

(二)与实现委托人目标有关法规

写明法规文号和与委托目标直接相关的条款。法规条款繁多时可以对法规内容进行归纳后写明。

写明税务师对条款理解。主要围绕实现委托目标,法规所规定的条件来书写。

(三)法规符合度分析

列明委托人实际情况,指明委托人条件与法规条件的符合程度,分析差异的原因。

(四)提出结论

税务师依据法规符合度分析结果,结合委托目标,提出不同类型结论:

以告知委托人是否具备法规条件为委托目标的,将法规符合度分析结果直接做为结论。

以评估委托人风险为目的的,在列明法规符合度分析结果后,提出风险后果。

以向委托人提出建议为目的的,在列明符合程度的分析结果和风险后果后,提出具体建议。

第三十八条  税务咨询业务报告可将与该项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税务师的逻辑分析判断图、各种统计表作为报告的附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