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平区启动2026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本年度最后一批) 各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经研究,即日启动北京市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度安排 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三批进行,第三批材料受理时间为:9月14日--9月24日,申报时间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部门的时间为准。 二、申报企业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23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终止,应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填报后,再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三、认定申报及受理 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知识产权证书(未选择告知承诺制企业需上传)、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文件(电子版)。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应报送《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材料(正本)在受理时间段内向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自行留存一份材料备查。 四、材料报送 (一)电子版材料报送: 申报企业请务必加入QQ群1048323054(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群)(只限申报企业加入本群,中介机构不得入群),需同时提交《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附件1,附件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进行查阅并下载,下同)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 注1:上述两份电子版文件修改为公司名称后,小窗口单独发给群中“区科委-刘志伟”。 注2:请企业务必下载本通知下,附件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进行填报,此表为2026年北京市统一格式,往年旧表不再沿用。 注3:上述两个电子版文件未交的企业无法进行最终统计和评审。 (二)纸质材料报送: 第三批高新申报材料(纸质版一份)只接受现场报送,逾期不予受理,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报送地址: 1.受理点一:区科委--昌平区超前路9号院托管中心(食堂)二层202室 2.受理点二:昌发展公司--回龙观东大街338号AI加速中心(原腾讯众创空间)A座3层会议室,123号电梯上3层 3.受理点三: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8号院西侧红楼 一层大厅 (三)申报咨询: 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30 联系电话:80103635、69745035(区科委) 89784673、89784674(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五、申报要求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及黑名单机制 为加快推进我区高新企业认定评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我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依据《昌平区科技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我委将对开展高新申报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专项登记工作。请各服务机构按照《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见附件3)进行登记。 六、年度报告、更名及账号信息找回 (一)年度报告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含2026年资质到期企业)应于2026年5月31日(星期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企业申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统计调查-我要办理-高企发展情况-数据管理-填报。 (二)更名及重大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应写明是否存在业务变化等情况,如发生变化,应详细说明),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并加盖公章); 2.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等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4.旧名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发送至邮箱gxrd@kw.beijing.gov.cn。文件请注明企业全称,并在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异地搬迁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异地搬迁提交迁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企业迁入申请(写明企业基本信息、高新认定年度及技术领域、高新证书信息、迁出及迁入地、搬迁原因等信息,加盖公章); 2.新旧营业执照(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多次变更名称的企业,需提交所有执照);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其他可证明企业符合高企资质要求或技术亮点的材料,如企业上一年度基本财务数据、研发投入及占比、高新收入及占比、科技人员数量及占比等情况,以及主要技术、获奖、风投或其他企业亮点等。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提交至迁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信息找回 企业如遗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用户名、密码,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单击“企业申报”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界面,选择“忘记密码”,按系统提示重置密码。如企业预留联系人手机号无法使用,请点击“企业用户申诉找回密码”,按系统要求填写企业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 七、其他事项 (一)中介机构 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4.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市财政局网站、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近3年无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监管警示等不良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处罚公示网址:http://www.bicpa.org.cn/p1/cjjl.html和 https://acc.mof.gov.cn,https://czj.beijing.gov.cn/ztlm/xzzfxxzt/xzzfdtxx/xzzfxxxzcf/index.html 税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其上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指国税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中“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下同)应不低于200分。 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时,要认真查询其相关资质及信用等情况,确保所聘用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中介机构是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在承接专项审计业务时要确保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以上企业和中介机构如承诺不实,应承担相关责任。 5.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及本市《关于印发<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财会〔2024〕30号)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审计报告报备验证”模块进行报告报备,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生成的二维码信息放置在审计报告每一页的右下角。 企业应当关注获取的审计报告是否附验证码,并按照以上《通知》中明确的查验方式,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查验审计报告是否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是否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查验网址为https://acc.mof.gov.cn。 按照中税协《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及我市税务师协会《关于京津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化执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业务报备”模块进行业务报告报备,在报备页面生成二维码,将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含有二维码信息页作为报告首页。 企业应聘用符合上述要求的事务所出具相关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等,相关报告未赋码的,不予受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后,应附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其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提供证书编号)。 (二)研发费用归集 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研究费用等数据应客观、准确。 (三)事中事后监管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受理认定及事中事后监管。受理认定过程中,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的企业,将不予受理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对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企业,按政策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称变更、异地迁入、资格取消等事宜均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公示公告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市认定小组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认定小组无关。 单位或个人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异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法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扫描为PDF文件,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署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发送至gaoxinchu@kw.beijing.gov.cn,或拨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监督电话。提出异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内容具体详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 2、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 3、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用户转移到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使用说明 4、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 昌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8月12日
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规则
发布时间:2016-04-21 浏览量:307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开展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鉴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等及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以下简称“研发费鉴证业务”),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被鉴证人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进行审核,证明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出具鉴证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研发费加计扣除鉴证目的,是通过对被鉴证人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进行鉴证,提高被鉴证人税法遵从度,维护被鉴证人合法权益和国家税收利益。

第四条鉴证人开展研发费鉴证业务,应当依据税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第二章  业务承接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研发费鉴证业务,应当按照《税务师业务承接业务规则(试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前,应关注企业所属行业及研发领域,并调查企业财务核算情况,具体事项如下:

(一)调查企业所属行业、财务核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等情况,是否属于可以进行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范围;

(二)调查企业研发活动领域,是否属于允许进行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活动范围;

(三)调查企业执行何种财务会计制度,研发费是否按要求设立辅助账核算,研发支出是否建立专门的内控制度;

(四)调查企业是否建立完善的研发项目管理制度。

第七条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前,应调查研发项目情况,关注企业研发机构及人员的设置、研究开发项目情况及资金来源,具体事项如下:

(一)调查企业研发机构的组织结构及研发人员配备情况,如:研发人员清册及岗位和研发中的职责、参与研发时间、工资分摊情况以及人员变动情况、外聘研发人员情况;

(二)调查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如:立项、确认与登记情况,项目研发起止时间、结题和成果情况,项目属于费用化还是资本化核算,项目完成情况等;

(三)根据企业提供的研发项目情况,调查研发项目资金来源情况。

第八条鉴证人决定承接鉴证业务的,应根据《涉税业务约定规则(试行)》的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鉴证人制定鉴证业务计划,应根据《税务师业务计划规则(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业务实施

第十条 审核企业所属行业、财务核算情况、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研究开发费归集情况,确定是否属于可以进行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的范围。

第十一条  研究开发活动范围和研究开发项目的审核

(一)研究开发活动范围。审核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否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是否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而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审核是否存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二)研究开发项目。审核研究开发项目是否有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或查新部门出具的查新报告,还应审核研究开发项目是否存在跨年度研究的情况。

第十二条研究开发项目财务核算审核,应重点关注:

(一)审核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二)审核企业是否对研发费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是否能准确归集各项目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三)审核企业是否存在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情况,其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是否分开进行核算;

(四)审核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是否能够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

(五)审核企业存在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研究开发项目和其他项目共同使用资源的情况,审核研发费在各项目间分摊是否合理;

(六)审核企业研发所用的仪器设备、材料或接受应税劳务等的进项税抵扣是否正确。

第十三条  审核研究开发项目类型属于自主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

第十四条委托开发项目的审核,应重点关注:

(一)审核企业是否存在委托给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的情况,且委托方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是否存在重复进行加计扣除的情况;

(二)审核企业委托关联企业开发的项目,是否取得受托方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表;

(三)审核项目成果是否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四)审核委托外部研发费的定价是否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五)取得相关协议或合同、付款记录,审核其是否与账面记录相符;

(六)审核是否存在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合作开发、集中开发项目的审核,应重点关注:

(一)审核企业是否存在与集团外企业合作开发、集团内企业集中开发的项目;

(二)审核企业与集团外企业合作开发,取得合作各方共同确认的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发费预算表、决算表等资料;

(三)审核企业与集团外企业合作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各自承担的研发费计算加计扣除;

(四)审核企业是否存在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的情况,发生的研究费是否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五)采取集团公司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审核企业是否能够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

(六)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应取得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发费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等资料。

第十六条 审核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和相关会计核算资料,判定研究开发项目的所属年度。

第十七条  审核企业是否属于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审核情况应在报告中予以披露。应重点审核:

(一)审核企业是否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列示的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二)审核企业是否以所列行业的业务为主营业务;

(三)审核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否符合税法要求。

第十八条  根据取得研发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等资料,关注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登记、确认和变更情况,并应在报告中对立项、登记、确认和变更情况予以披露;根据取得预算计划书等资料,关注研究开发项目的经费预算情况,并应在报告中对具体预算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根据取得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专业人员名单和人员学历等资料,关注是否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和专门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并应在报告中对研究开发的人员的情况予以披露。应重点关注:

(一)审核企业研发机构设置情况;

(二)审核企业研发人员配备情况,包括:研发人员手册中研发岗位的职责、参与研发时间、工资分摊情况以及人员变动情况;

(三)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情况、确认与登记情况;

(四)项目研发起止时间、结题和成果情况;

(五)研发项目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

(六)项目完成情况,如:完成进度、阶段性成果及未达到原计划的原因等。

 第二十条  审核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纳入相关部门的科研计划,是否取得财政性资金。

二十一条  审核研究开发项目加计扣除费用项目,应重点关注:

(一)审核是否正确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支出;

(二)审核研究开发项目发生的加计扣除费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范围,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三)根据行业特点审核研究开发项目加计扣除费用项目,区分不同行业进行重点审核;

(四)审核企业收到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各级政府部门拨付的财政性资金,是否存在用于研发活动支出作为研发费处理的情况;

(五)审核研发活动领用的材料、燃料等未消耗完的部分,是否存在移交生产部门或对外转让,原已计入“研发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的费用已经按账面价值或合理分摊价值作转出处理;

(六)审核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是否存在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作为研发费用的情况;

(七)审核研发活动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是否进行扣减处理;

(八)审核研发活动中对外销售的研发活动中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应的材料费用,是否进行扣减处理;

(九)审核本年发生研发费用的费用化金额;

(十)审核本年发生研发费用的资本化金额,并确认形成无形资产在本年摊销额;

(十一)审核以前年度形成的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十二)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是否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十三)审核被鉴证人《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中研发费用的金额是否与鉴证确认的项目年度研发费用金额是否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条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审核研究开发项目加计扣除费用时,应重点关注:

(一)制造企业要重点区分研发使用的材料、设备及人员工资与生产使用是否相混淆;

(二)医药行业要重点审核临床试验费、小试费及评审费的相关性和真实性是否含有隐性支出;

(三)软件行业要重点审核其研发的软件产品是否符合“三新”的标准,审核其研发人员工资的相关性及真实性等。

第四章  鉴证证据

第二十三条 取得与鉴证事项相关的、能够支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鉴证报告的鉴证证据,根据《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的规定,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

第二十四条鉴证人鉴证年度研究开发项目相关的交易事项,应取得下列证据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七)研究开发项目向科技等部门备案的相关资料或向查新部门查新的相关资料;

(八)研究开发项目的财务核算资料;

(九)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清册;

(十)研发费用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清册,并列示相关摊销情况。

二十五条  研究开发项目原始凭证的审核,应重点关注:

(一)审核研究开发项目原始凭证的内容和填制手续是否合规;

(二)审核原始凭证反映的研究开发项目内容是否合理、合法,主要查明发生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等违法乱纪的行为;

(三)根据研究开发项目原始凭证的填写要求,审核研究开发项目原始凭证的摘要和数字及其他项目是否填写正确,数量、单价、金额、合计是否填写正确,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四)审核研究开发项目有关的合同、试验结果报告等相关资料,确认与研究开发项目发生的相关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二十六条鉴证人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按照《工作底稿业务规则》的规定的要求,编制、使用和保存研发费鉴证业务工作底稿。

第五章  业务报告

第二十七条鉴证人完成约定鉴证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研发费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鉴证报告的出具应按《注册税务师业务报告规则(试行)》的规定,并参考《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鉴证报告(范本)》。

第二十八条 鉴证报告经业务质量复核后,由税务师签名和税务师事务所盖章后对外出具。

鉴证人使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后的电子版鉴证报告,具有与纸质鉴证报告相同的法律效力。

鉴证人正式出具鉴证报告前,应就拟出具的鉴证报告有关内容的表述与被鉴证人进行沟通。鉴证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报告日期不应早于税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核证据,形成鉴证结论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鉴证人在鉴证中发现有对被鉴证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应在鉴证报告或报告说明中予以披露。对于鉴证中发现的文件规定不明确的事宜,应在报告中说明。

第三十条出具鉴证报告时应编制报告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鉴证人基本情况;

(二)被鉴证人执行的主要会计政策情况;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鉴证事项的说明;

(四)重大事项情况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